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 陈军英律师
【案情简介】
于某,男,2010年8月18日出生,漳浦人,生得乖巧可爱。但不幸的是在2012年11月份开始,他无明显诱因出现全身皮肤散在瘀点,为针尖大小,不高出皮面,伴咳嗽,鼻衄。后经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诊断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鼻衄;支气管炎;代谢性酸中毒;钾血症;中度贫血。因病情反复,于某每个月都至少二次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于某这一病,使本来就低保户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治疗该病的大部分药都是进口的,很多都不能报销,医生建议要手术才能根治,所需要医疗费用50多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家里已经负债累累更是无法支付如此庞大的手术治疗费用。于某的母亲陈某开始的时候还能对于某予以照顾,但是于某病情长久未愈,陈某慢慢的对于某不理不睬,不仅不支付治疗费还疏于照顾,陈某与于某的父亲于某生夫妻之间的感情也逐渐恶化,陈某便自己一人到厦门打工。至2013年7月4日止于某的医疗费用除部分已由农村合作医疗予以核实报销外,花去了50710医疗费,陈某拒不支付。面对后续昂贵的医疗费,使这个家庭陷入了极大的困境,无奈下,于某的父亲于某生来到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为他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的陈军英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承办过程】
2013年8月,漳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辩称,自己为治疗于某已花了不少钱,不存在遗弃于某的事实,自己与于某生现还系夫妻关系,医疗费用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于某是未成年人,不存在其自己负债或自己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不需要再次支付医疗费用。而陈军英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军英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陈某支付给于某17355元。法院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陈军英律师免费为于某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指导于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生到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陈某杳无音信,与执行人员玩起了捉迷藏,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陈某,该执行案件被迫停滞,无法执行。
为了能让于某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陈律师还义务帮助于某联系了海峡都市报和爱心帮帮团,请他们帮忙发起社会募捐。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从社会好心人处募捐到了一些善款,暂时解决了于某无钱医治的困境。但是由于于某病情严重,自2013年7月后又花去医疗费251962元,不仅募捐来的钱花光了,还欠了一堆债,生活举步维艰,弱小的生命岌岌可危。但作为母亲的陈某还是没有出现,为了儿子于某生再次找到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中心再次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受理了抚养费纠纷案并指派陈军英律师继续代理此案。
陈律师建议于某生到法院以陈某涉嫌遗弃罪提起自诉,并主动为于某收集材料,免费代书了《刑事自诉状》。漳浦县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予以立案。同时陈律师协助于某生积极与法院执行庭法官沟通,了解陈某的活动情况,提供陈某的电话号码。法院执行庭因本案是涉及民生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同意只要陈某现身,便以陈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办理拘留手续。与此同时案件就在这时出现转机,陈某在收到第二次要求抚养费诉状后,自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准许陈某、于某生双方离婚。这就意味着陈某必定会出现在庭审现场。2016年7月6日,于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漳浦县人民法院赤湖法庭开庭,开庭前见陈某出现后,陈律师让于某生通知法院执行庭办案人员在大门口等候,开庭结束后,陈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法院拘留。但是因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十分特殊,一边是母亲与儿子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一边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离婚纠纷,整个家庭该何去何从,陈律师陷入了思考之中,考虑到他们之间亲人关系,陈律师力争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并积极与经办的法官沟通,促使案件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承办结果】
2016年7月21日,陈律师与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做陈某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缴纳了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医疗费17355元,执行案件圆满结案。
同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及经办法官和陈律师的耐心调解下,终于使两人摒弃前嫌,自愿达成如下的离婚调解协议:1、陈某与于某生自愿离婚。2、婚生子于某由于某生直接抚养,陈某自2016年8月起至婚生子于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900元。自2017年元月起,陈某若连续三个月未支付抚养费,则自愿另行支付抚养费30000元作为违约处罚,于某生可就尚欠全部抚养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陈某与于某的离婚诉讼也落下帷幕。
因离婚诉讼解决了抚养费问题,于某生在陈律师的耐心解释后,于某生作为于某的法定代表人撤回了第二次要求陈某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和于某的自诉案件,于某与母亲陈某的抚养纠纷案和于某诉陈某的遗弃罪刑事自诉案件也划上了句号。
【案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便陈某属于婚内,但其身为于某的的母亲未能尽到履行抚养于某的义务,于某请求陈某承担一半的医疗费,于法有据。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责任义务全部推给对方,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陈某作为于某的母亲,在于某病重的情况下拒绝抚养,实在让人心寒,但是在法律援助的大力帮助和社会的爱心捐助下,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其健康成长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其打开了一把保护伞。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