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车祸死亡 法律援助倾情维权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8-08 08:14

案件类型:民事

办案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  林鎧律师

案情简介:

    冉某,重庆籍,土家族,现服役于某空军部队,母亲早逝,平日与父亲和哥哥相依为命。2016年4月21日,冉某的父亲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福清市宏路街道某T字型路口转弯时,与曹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冉某的父亲受伤被紧急送往福清市融强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货车司机姓曹,是厦门某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2016年5月12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冉某的父亲与曹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冉某立即向部队请假,与哥哥一起赶赴福清处理父亲善后事宜。2016年5月27日,冉某的父亲遗体在福清市殡仪馆火化。而曹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4万元,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再行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百般无奈之下,冉某只好求助于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具体情况后,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了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的林鎧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福清市法援中心领取了指派材料。认真审阅兄弟二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后,承办律师发现,冉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只有调查表、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门诊病历、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缺乏肇事者及车辆保险情况、车辆及所有人等关键证据。为更加全面的了解案情及冉某兄弟二人的诉求,承办律师积极主动地与受援人约定时间面谈。通过面谈,承办律师发现,冉某兄弟二人由于遭此重大打击,对其父亲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及诉讼程序一无所知。面对神情悲痛的兄弟二人,承办律师更加坚定了为其尽心尽责、全面维权的信念,并针对案件情况迅速展开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承办律师认真查找法条及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关统计公报数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帮其估算了其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所有项目,让冉某兄弟二人对赔偿金额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针对肇事者及车辆保险情况、车辆及所有人等证据缺乏的情况,承办律师积极联系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对上述缺乏材料进行全面取证,最终查到了车辆所有人是厦门某公司,且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全面完成诉讼方面的证据准备工作。

    第三,承办律师就诉状起草工作与冉某兄弟二人再次进行沟通,并告知法律风险及权利与义务,制定诉讼策略,统一承办律师与受援人的办案思路,认真起草诉状及其他诉讼材料。

    2016年6月1日,承办律师向福清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肇事者曹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厦门某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三被告告上法庭。

承办结果:

    2016年6月1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2320.91元,切实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承办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案件点评:

    人民军队是国家安全的保卫者。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也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军人军属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水平,为茫然无助的冉某兄弟二人排忧解难,让冉某安心回部队继续服役,为促进军民和谐,社会安定稳定贡献了法援人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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