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法律援助为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成功追讨
来源: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7-09-01 16:08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  吴先、林祥云律师

    案情简介:

    官某与李某代表23位农村村民从2011年4月许开始与光泽县XX林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林业合作社)签订造林合同,为该林业合作社经营的山场进行造林。后来为了方便长期给该林业合作社造林,23位村民自发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官某和李某代表23位村民与林业合作社签订造林和抚育合同,每亩造林抽3元、抚育每亩抽1元作为官某和李某的车费、手机费等一切开支。其余的钱按照大家每天出工计算,多劳多得。该协议签订后,官某和李某共同与林业合作社签订了6份合同,时间跨度到2015年初。但作为林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者郑某却长期拖欠造林工资未支付给村民,到2015年3月经结算,共拖欠23位村民劳务工资为331660元。2016年以来,村民为了催讨回工资,多次寻找经营者郑某解决均未果,村民便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建议村民寻求司法途径诉讼解决,并建议县司法局予以法律援助。
    2017年初,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实际情况后,为了让农民工早日拿到劳务所得,立即开启了“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方式,简化受理手续,本着特事特办、便民服务的原则,当日内联合办公指派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迅速安排了吴先和林祥云两位律师开展维权工作。因每位村民拖欠工资金额和工作时间不同,法院要求受理案件需要每位村民分别诉讼,这样就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律师及时为23位村民每人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开始收集证据。本案律师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发现农民工代表官跃辉和李显荣与林业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有的是与林业合作社签订,有的合同却是与林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郑某签订,为了理顺承包合同的实质问题,律师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最终确认所有的承包合同均是郑某个人利用林业合作社的名誉进行经营,但从法律规定来说,只能确认欠款主体是林业合作社,为此,律师以林业合作社为被告书写了起诉状,以不同的原告身份进行分别立案。
    立案庭法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及为重视,立即安排业务骨干进行对接立案事务,在立案庭法官的帮助之下,用半天的时间全部23人的案件得到及时立案,使得村民能够及时赶回家在乡村的家中。立案之后,审判法官也特事特办,及时寻找光泽县XX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郑某,在郑某找到之后,承办法官进行了必要劝说工作,经多次协商,最后郑某表示愿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23位村民与郑某对拖欠的工资进行协商处理。

    处理结果:最终郑某同意全额支付拖欠的村民欠款331660元的劳务工资,村民撤回全部诉讼。

    本案处理点评:

    本案实际是群体性案件,在广大村民靠自身力量无法追讨回应得工资的情况之下,进行了信访。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村民后,为村民着想,并为全体村民办理了司法援助。福建建华律师事务的吴先和林祥云两位律师,放下别的案件,加班加点为23位村民整理证据,书写案件材料,及时立案。在立案后,又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报导,加强了办案效果。最终郑某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主动提出了解决方案,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在完成一片山场造林后,未及时与经营者结算工资,造成工资欠款数量不明。之后,继续承包造林,造成工资拖欠数量巨大,承包经营者借口劳务工资数量有误,一直不愿意支付工资。再有,因经营林业有一个长期生产期,经营者有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往往通过拖欠劳务工资的手法来缓解其资金压力。因此,建议农民工在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雇主结算工资,如果无法兑现工资,应取得债权凭证,这样有利于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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