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过时效 法援伸手妙维权
来源: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王秀敏 时间:2017-09-20 16:17

“张律师、蔡律师还有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真的很感谢你们的帮助,如果没有你们,我的两万多块赔偿款就打水漂了!”2017年9月,家住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的许某特意上门,为一起超过诉讼时效的交通事故法律援助案件的判决结果表达谢意。这件原本被“判了死刑”,却“起死回生”的交通事故维权案件要追溯到2015年。

2015年11月13日,高某驾驶由王某所有的小型小车行驶至翔安区新店镇XX路段时,与许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本次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翔安大队认定,高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许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被送往厦门市XX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花费10353.4元,车辆维修费用1900元,期间,高某仅支付了1000元。2015年12月18日许某出院治疗终结,多次找高某协商处理,高某以手头不宽裕过段时间再说为由一再推诿,老实巴交的许某在等到2017年春节后再找李高处理,高某眼看事情超过一年立马一反常态,让许某直接走诉讼程序,许某多方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该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胜诉无望,2017年3月心灰意冷的许某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走进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最后一次咨询。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值班律师张永镇、蔡永乐热心接待了许某,细心查看了许某携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发票等问题,耐心询问整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最终值班律师对这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交通事故,给出了只要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争取空间的答复,喜出望外的许某立即按照两位律师的指引,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017年3月7日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受理该案件申请,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熟悉案情的张永镇、蔡永乐律师担任该案件的承办律师。后来在两位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2017年5月27日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共计26123.4元。原本只是抱着姑且一试态度的许某对这个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在等到生效判决及赔偿款后立即前往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两位承办律师及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再三表示感谢。

众所周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为一年,正常来说,超过诉讼时效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只要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异议,该案件只能以败诉收尾,许某经历的这么一起“过期”的交通事故,两位承办律师是怎么妙手回春,成功逆袭翻案的呢?原来当律师第一次解答许某咨询时,对纠纷处理过程事无巨细的追问,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终了解到许某曾经于2016年5月期间约高某到厦门市翔安区调处中心协商处理,当时厦门市翔安区调处中心的工作人员有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的细节,依据《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在该起案件中,承办律师指导许某收集前往厦门市翔安区调处中心时填写的咨询单及将高某让许某先将车辆定损后再协商,之后拒绝一切协商的事情经过进行录音,巧妙地将受害人许某向侵权方高某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固定下来,从而成功的中断诉讼时效,未雨绸缪的做法避免了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不予承认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异议等不利后果,咨询单及录音证据的收集为该案件的胜诉打下了至关重要的基础。

本案原本是一起稀疏平常的交通事故,因为不懂法错过时效的许某早就对讨回赔偿款失去了希望,但是在前往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过后,两位富含责任感的值班律师没有按部就班的解答,而是不放弃一切可能,本着为民解忧的原则,发掘出关键证据,让这起看似不可能的诉讼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为许某成功挽回了26123.4元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许某的切身利益,为该起援助案件画下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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