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间,江西籍农民工朱某根、朱某和朱某弟父子三人一同受雇于建阳区崇雒乡村民丁某某,为其盖新房提供劳务,主要工作内容为打地梁、砌砖块、粉刷外墙等。双方约定工资按照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款,由于贪图简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或类似的合同。
2016年12月12日上午,朱某弟在粉刷3楼天沟处的外墙的过程中,不慎摔下。由于丁某某提供的竹架腐烂,失去足够的保护作用,加上朱某弟本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朱某弟压断竹架后,直接摔到地上,造成重伤。
之后,朱某弟被送往南平市建阳区第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建阳第一医院等处住院及门诊治疗。其中在南平市第二医院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60933.81元。2016年12月25日。遵医嘱转院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骨科治疗,共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49119.18元,2017年2月3日转入该院康复科继续治疗至2月27日,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4746.53元。此后又分别在建阳第一医院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门诊治疗,其中建阳第一医院门诊治疗花费3888.41元,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门诊治疗花费19063.13元。以上医疗费用共计137751.06元。
后经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及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朱某弟因外伤致:1.颅脑严重损伤遗留中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评定为五级伤残;2.颅脑严重损伤导致四肢肌力下降,其中双下肢肌力四级,行走不稳,评定为七级伤残;3.骨盆多发骨折遗留严重畸形愈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朱某根及朱某要求丁某某支付医药费,但丁某某认为,其与朱某弟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朱某弟与其父亲朱某根是雇佣关系。霉烂的竹架是叶某平提供的,而叶某平是朱某根找来的人,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提责任,实际侵权人是朱某根和叶某平。丁某某也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费用。为逃避支付医药费,丁某某还数次到福州等地躲避。
后朱某根与朱某到崇雒乡政府、崇雒司法所等单位寻求调解,希望有关单位给予帮助,要求丁某某支付医药费。
对这起事关农民工权益的劳动争议纠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崇雒乡党委、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崇雒乡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对本案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丁某某分多次支付给朱某5000元、10000元和3000元医药费。
但朱某根和朱某认为18000元远不够支付朱某弟的医药费等费用,仍然要求丁某某继续支付医药费。
2017年10月,朱某弟完成主要治疗并做完司法鉴定,但依然维权无果。崇雒司法所积极组织调解,并引导其向建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建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朱家父子。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朱家父子长年在建阳务工,主要以为他人盖房为生,收入不高,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为支付朱某弟的医药费,家里已经四处举债,经济压力很大,而且朱某弟时年仅23岁,日后还要花费很多开销。
建阳区司法局认真听取其陈述,认真研究案情后,便迅速受理朱某弟的申请,并在第一时间便指派南平市建阳区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游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张游辉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朱家父子的陈述,并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与有关部门深入沟通,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工意外伤害案件,作为法律工作者,有依法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在建阳区司法局的积极引导下,张家父子决定走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由张游辉拟写起诉状到建阳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人丁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2306元。
负责本案的建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并积极与崇雒司法所深入沟通。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后,审判员认为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案情比较明了,为减小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节约司法资源,便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
建阳区人民法院会同崇雒司法所及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对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说明相关法律条文,并分析利弊,经过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丁某某支付朱某弟11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还应支付100000元,定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若丁某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则剩余未付款项丁某某应一次性立即支付给朱某弟。
2.朱某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受理费10523元,减半收取计5261.5元,由朱某弟负担。
至此,在多家部门的共同合作下,一场重大矛盾纠纷终于得到化解。近日,调解员回访了双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而且属于农民工受伤害案件。调解员通过耐心沟通,认真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也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为图省事,未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劳务相关事宜均为口头约定,导致双方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司法所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调解结果更是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可以说,本案是一起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司法调解有效相结合,共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成功典型。更是建阳区司法局践行枫桥经验的极佳案例。
编者按:“枫桥经验”“其实就是三个’地’,第一是群众路线落地,第二是完全依靠当地资源,叫’当地’,第三是’就地’,也就是所有的矛盾就地解决。”建阳司法局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发动和依靠群众,将单一调解向多元调解升级,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调解相结合,整合多方力量,将矛盾就地解决,依靠本地力量,解决群众纠纷。在群众之间架起“连心桥”,为实现法治建阳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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