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刚离婚不久的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游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并在2008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游某某,现年10岁,高某与游某2009年5月4日到福建省建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食杂店,日子也算过得美满幸福,但不幸的是高某在2011年患上了乳腺癌,更让高某无法接受的是,在2015年年底,高某发现游某在外面有外遇,此后双方多次因为此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打架后双方均多次报警,夫妻感情在第三者插足及多次争吵中早已破裂,2018年5月30日,游某与高某再次发生争吵,游某将高某打伤,并将高某赶出了家门,高某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妇联求助,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妇联也多次调解,但游某表示高某性格暴躁坚决要求离婚,而高某表示自己患乳腺癌,孩子还小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多次调解均无果。
2018年8月3日游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高某无奈到福建省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认为高某被游某赶出家门后,无任何经济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程主任负责承办该案。程主任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调解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据此,程主任认为首先应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之初程主任意识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情绪均已接近失控状态,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原、被告的矛盾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于是数次找原、被告做思想工作,让他们分析自己婚姻出现问题的根源和如何寻求合理的处理办法,并多次找原、被告的亲友了解双方矛盾的原因,从情理和法律规定上给两方的亲属做思想工作,让他们协助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同时向原、被告指出他们采取过激行为的不良后果和可能给双方带来的致命伤害。程主任首先着力做夫妻俩和好工作,但原告游某认为双方多次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被告高某认为自己与游某结婚十几年,尽心尽力照顾家庭,辛辛苦苦经营着食杂店,现在又患上乳腺癌,且自己从没有做过对不起游某的事情,游某怎么可以在有外遇之后,就无情的抛弃自己,因此高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程主任感觉到了原告游某想要离婚的决心,也很同情被告高某在生活中的无奈和艰辛,在双方都对对方充满愤怒和怨恨的情况下,程主任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做高某的思想工作,程主任问高某不想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不是依然深爱着游某,高某表示,婚后自己一直和丈夫经营着食杂店,如果离婚,食杂店归丈夫,自己无一技之长,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加上自己患有乳腺癌,看病吃药都需要花费一大笔钱,因此不想离婚,程主任听完后对高某说,我很理解你的心情,但你应该也看出来了,你丈夫想要和你离婚的决心,你觉得你和你丈夫还有可能回到你们刚结婚时的状态吗?高某表示,她和老公会走到今天完全是因为老公有外遇造成的,如果没有那个第三者,他们夫妻不会走到今天这种地步,程主任说问题是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没有办法让时间倒退回到这件事情没有发生之前,你丈夫目前的态度是一定要和你离婚,你们现在一见面不是吵架就是打架,连正常的沟通都无法进行,你觉得你们还能继续走下去吗?再说你每天都在伤心、怨恨、愤怒中过日子,这样对你的病情也不好呀,你考虑过退一步吗?高某沉默了许久,说我同意离婚,但要求游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随后程主任就离婚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核实,原、被告婚后有以下共同财产:1、建瓯市南雅镇游立富食杂店财产;2、小货车和商务车各一辆;3、座落于建瓯市南雅镇大街344号房屋两栋。被告高某表示以上财产自己都不要,但坚持要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原告游某给其50万元经济补偿,但原告游某坚决不同意,调解陷入僵局。原告游某认为座落于建瓯市南雅镇大街344号两栋房屋,不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两栋房屋房产证上只有游某一个人的名字,且房产证上的日期早于他与高某领结婚证日期一个多月,再说自己一时也拿不出50万元钱,但高某认为这是她与游某同居期间,且是在他们的孩子出生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程主任听闻后对高某说,这件事情你听我分析,看我说的有没有道理,这两栋房屋房产证上的日期是2009年4月,你们是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的,我想在你们同居的这一两年时间里,应该不大可能共同赚够卖这两栋有天有地店面房的钱,如果说卖这两栋房屋的钱是你老公游某出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且又是你们领结婚证之前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这两栋房屋应该属于你丈夫游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你觉得我说的有道理吗?高某听后沉默不语,程主任见状,接着做高某的思想工作,对高某说,你现在患病,又没有一技之长,如皋孩子跟着你一起生活,你确定你能够给孩子一个美好的未来吗?如果孩子跟着你丈夫游某一起生活,虽然不能肯定孩子会过得多幸福,但至少衣食无忧,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看,孩子跟你丈夫一起生活可能会更好一点,你自己好好考虑一下我说的有没有道理。最终在程主任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婚生子由游某抚养,游某自愿补偿高某生活困难补助费26万元。该案在诉讼阶段经过调解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原、被告双方均向程主任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虽然本案当事人最终都选择了离婚,但都如释重负,本案是在诉讼阶段通过调解结案的成功案例 调解是运用说教,互谅互让,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因而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此案的调解不仅避免了双方的互相伤害,同时也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还能达到较好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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