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维权路,法律援助来护航
来源:福州市马尾区区法律援助中心 林高月 时间:2019-03-11 09:21
   案    由】劳动争议

  指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黄小芬,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女士于2017年9月为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录用,岗位为教师,月工资3000元,同时据该小学之要求,陈女士与福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8年2月,陈女士怀孕同年8月底在新学期即将开始之时,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将陈女士从教师微信群中踢出,并明确告知陈女士因其怀孕分娩在即,为不影响学校的教学安排,校方已找到接替陈女士工作的新老师,且自2018年9月起停发陈女士的工资及禁止陈女士入校。

  陈女士在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工作期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陈女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为陈女士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2018年10月20日,陈女士生育一女。因无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陈女士在孕期、产期产生的医疗费均由陈女士自行垫付,且生育后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此后,陈女士多次找学校协商,均被告知学校历年来聘用制教师怀孕后为不影响教学工作开展都应离职,学校从未有过给予补偿或赔偿的先例,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非实际用工单位为由亦拒绝赔偿。无奈下,陈女士找到了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过程】

  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陈女士的申请后,经审查,陈女士因怀孕被辞退后无法再就业,后又生育一女,经济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于是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随即指派了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黄小芬律师作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黄小芬律师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后,建议陈女士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福州某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裁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陈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陈女士支付孕期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及哺乳期工资。同时,代理律师指导陈女士收集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国某银行工资转账记录、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出生医学证明、产检门诊医疗费发票及清单、生育住院发票及清单等证据材料。

  承办结果

  本案立案后,因申请人陈女士提出的主张有理有据,且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在仲裁人员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代理律师对用人单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调解成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不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而且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再次明确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不得解除合同。国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减少女性劳动者的就业障碍,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而广大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遭遇不公时,应勇敢的举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陈女士孕期将其辞退的行为明显违法,且用人单位未为陈女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行为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不同的选择用人单位亦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因陈女士仅有1年的工龄,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亦不足以弥补其的损失,代理律师建议其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等。在仲裁过程中,因陈女士的主张合理合法,本案最终成功调解,陈女士对调解的结果亦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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