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
指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黄智锋 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受援助人基本情况:吴某,女,汉族,80后,江西人
2014年11月1日,吴某开始进入福建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从事门诊主任工作。2017年9月1日,公司与吴某签订《在职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吴某提供台湾考察学习的在岗学习、实践操作等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为5天,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次带薪考察培训时间长达5天,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历教育学费、外派或委外培训费用、外出学习考察费用、学习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工资等)由公司负责。至培训结束期吴某必须为公司服务不少于三年。如果吴某违约,须赔偿公司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组织包括吴某在内的三人,去台湾参观同行机构和游玩。
2018年3月19日,由于公司从2016年1月起就开始陆续拖欠工资,吴某因不堪忍受公司长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辞职,公司经审批同意吴某离职,吴某正常上班至2018年3月底。但公司却一直未发放拖欠工资,迫于无奈,吴某以公司拖欠2018年2月份、3月份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亦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吴某支付《协议》违约金10万元。由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为吴某提供专项培训且培训费为10万元,故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榕劳人仲案字[2019]第017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18年2月、3月工资,并驳回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事项。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第二项,遂诉至马尾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6日,吴某前往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初步审查,吴某为单亲妈妈,在生活中,不但需要负担父母的生活费,而且需要承担儿子的教育抚养费。该公司不但拖欠吴某的工资,还在无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吴某承担10万元违约金,吴某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本着“马上就办”的精神,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后,当即指派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黄智锋律师承办案件。
承办过程
通过对案情的梳理、证据的收集,援助律师基本确定了本案的处理思路:1.公司已承认拖欠吴某工资,可请求及时足额依法发放工资;2.如何确定台湾之行并非培训活动;3.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9年5月21日,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鉴于公司无法提供该公司与台湾培训机构之间,与培训相关的材料,审判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该《在职培训协议》部分无效。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马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公司作为强势的资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但拖欠员工工资,而且利用其优势的地位与员工签订违约金明显偏高的《在职培训协议》,在没有真正为员工提供培训的情况下,却要求员工支付巨额违约金,明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作为弱势群众保障机构,其宗旨主要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构成一个和谐社会,使弱势群体有一个安定、稳定的良好环境。(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林高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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