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03〕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氛围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基本精神。《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明确了以律师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实施主体模式;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科学界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规定了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条例》作为法制教育内容,纳入普法的范畴。要根据不同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明确法律援助的责任,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使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使困难群体学会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援助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一)明确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因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公民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需要法律服务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就以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辩护、代理;请求给付工伤赔偿;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公证等。
(二)准确把握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条例》第十三条授权各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省的情况,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的《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对已核定人员编制的,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对少数地方尚未核定编制的,要积极商请编制部门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同时,各地要按照“组织机构健全、经费保障、装备设施良好、规章制度完善”的要求,抓好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
(四)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以及《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法律援助受理量的增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力争设区的市不少于15万元,县(市、区)一般不少于6万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五)积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筹集渠道,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力度。要在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捐助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工作,要把建立经常性接受捐赠机制同开展集中性接受捐赠活动结合起来。省司法厅将于今年第四季度会同省文明办、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电视台等单位开展一次全省性的“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各界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开展工作。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以开展“比数量、比质量、比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兑现“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承诺,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让群众满意,把好事办好。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明确职责,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起草全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省级的法律援助经费,并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吸纳和调配,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财物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二)树立“一盘棋”思想,发挥整体功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148”工作人员,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全系统重视、支持、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通知》(闽财行[2002]8号),已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作了原则规定,各设区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及时发放,以利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发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一)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组织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工作量。要发挥公证员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组织、引导他们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及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倡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履行法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基础上,发扬行业奉献精神,自愿地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协会要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条例》规定,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律师应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协会要组织专门委员会负责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律师承担义务办案数量;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开发利用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组织、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整合社会力量,调动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抓好社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建立起以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网络。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用自身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本团体的特定对象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二)积极探索高等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探索高等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培养和储备后备人才。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的条件,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受益。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大法律援助局面的形成。在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按照《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完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加强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配合和协作,努力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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