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05-07-01 11:27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二、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国家赔偿;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四、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受理部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经受理部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

八、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经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确定。

九、对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由受理部填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并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个案法律援助事项费用补偿核准表》交受援人到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同时,受理部将《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发放给受援人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由受援人及法院承办人填写后交还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

十、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落实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并由受理部填写《指派通知书》,通知律师事务所派人领取有关材料。

十一、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受理部填写《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并办理委托手续。

十二、案件指派后,受理部要及时了解具体承办律师,跟踪、掌握并监督案件进展情况。

  十三、本制度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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