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06-08-08 17:23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八日

 

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安排补助市县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
省财政设立的补助市县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主要投向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困难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仅限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旅差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或采取个案包干补贴;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平均办案成本需要,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一)在本市区内、本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400—1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500—1300元。
  (二)到郊县(市)、跨县(市)、跨设区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600—13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800—1500元。
  (三)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800—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500—2500元。
  (四)再审案件的申请每件200—400元。
  (五)属群体上访、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差旅费支出特别多的,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贴。
  (六)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每天补助20—80元。
  第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以“因素计算法”为基础,坚持鼓励办案数量多和本身安排办案专款多的地区。
  (二)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财政状况、法律援助办案量及其他客观因素,确定各地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补助数额。
  (三)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准;法律援助办案量以上年实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其他因素主要考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情况和各级财政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安排情况。
  第七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补助款经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商定后,由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专款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或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并填写《 年度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贴申请表》,经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按实际工作量和补贴标准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三)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标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四)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1.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3.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4.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向受援人及家属索要财物的。
  6.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除法律援助办案以外的经费开支。
  (二)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汇总后如实向财政厅和司法厅做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各地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
  (四)财政厅、司法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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