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开展试点,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七)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九)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中央财政要引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鼓励支持地方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各地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十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十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 |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
法制网记者 李想 法制网见习记者 葛晓阳
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日前,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在推进“四个全面”的新形势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创新局面、取得新发展,必须紧抓机遇,乘势而上,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司法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意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下决心把困难群体的问题解决好,把底兜住,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重点保障基本民生,编织一张覆盖全民的保障民生的基本安全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加大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进行部署。《意见》的制定出台体现了中央要求,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
《意见》的出台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有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立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从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影响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对于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是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作用的客观要求。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困难群众提供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等民生事项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促进他们安居乐业。《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于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从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
《意见》的出台是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服务广大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于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请问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总的考虑是什么?
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意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要求,在总结自身工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明确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民生诉求,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促进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职责,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记者:法律援助是一项民生工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生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请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答:《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从多个方面提出扩大援助范围的具体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一是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基础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使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要求,提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等。二是加强特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考虑到提供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基本形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依托便民服务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网络等新媒体,构建多元化服务平台,增强咨询服务的可及性。
记者: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效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方面,请问《意见》作了哪些要求?
答:刑事法律援助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依法提供的辩护、代理等服务,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对于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专门就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措施:在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方面,围绕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延伸法律援助适用阶段、扩大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此外,《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成果,就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记者: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服务,请问在服务质量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 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对于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我们始终把服务质量摆在突出位置,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相比,服务规范化建设、质量监管工作等仍有待完善。《意见》立足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总结梳理了近年来各地经验做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努力使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
这些措施可以集中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组织实施环节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使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加强质量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信息技术在案件质量监管中的应用,推行差别案件补贴制度,完善投诉处理制度。三是完善便民服务机制。适应困难群众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总结近年来司法部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经验,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对部分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开辟“快速通道”,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异地协作机制等。
记者:在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方面,《意见》有哪些考虑?
答: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障能力建设。近年来,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法律援助物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为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中央关于“扩大援助范围”的决策部署,对保障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意见》提出要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并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中央财政要引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等。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办案设施装备水平。三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志愿服务行动;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
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推进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对此《意见》作了哪些要求?
答: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依法履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意见》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并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意见》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就法律援助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职责作出规定。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意见》就公检法机关,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出规定。
问:如何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取得实效?
答:《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的任务措施,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要聚精会神抓落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首先,做好《意见》的学习工作,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要求,努力形成贯彻落实《意见》、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思想共识。二是做好《意见》的宣传工作。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广泛、深入、集中的宣传,加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对《意见》内容的理解,增强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做好《意见》的贯彻工作,围绕《意见》确定的改革任务和目标要求,明确具体责任,细化分工方案,突出抓好扩大范围、提高质量、强化保障等重点改革事项的落实推进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法制网北京6月29日讯
我国法律援助门槛降低办案质量不含糊 |
应援尽援让法治阳光温暖困难群众 |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要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等减免法律服务收费……近日,司法部、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这是司法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需求大增范围扩大
前不久,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启用刑事速裁程序,24分钟审结3起盗窃案。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郑州在内的18个城市试点刑事速裁。同年7月,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随后,司法部又印发《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的通知》,着力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参与刑事速裁程序。
高效的庭审背后,处处闪现着法律援助人员的身影。
据了解,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河南省司法厅积极部署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的作用。郑州市司法局制定郑州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作站建设标准、值班律师库的设立、值班制度的设立、经费保障及部门协作等作出详细规定,并成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已在全市11个县(市、区)法院及开发区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6个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郑州市司法局还明确,对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只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一律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该项制度能使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保障其程序选择权,确保其认罪的自愿性。"郑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去年9月以来,郑州市已为16起速裁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从1994年起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1996年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困难群众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需求大幅增加,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
去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法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司法部还联合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下发。随后,司法部又专门下发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司法部继续推动省级政府调整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标准。截至目前,共有23个省份扩大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案件办理专业化质量有保证
"感谢区法律援助中心,谢谢陈律师和张律师,要不是你们为我提供法律援助,我真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这笔补偿款。"近日,河南省许昌市的居民张某拿到搬迁补偿款后,对援助他的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静和张军超道谢。
这只是规范化执业、专业化高质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落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执业规范、服务标准,健全完善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执业行为。通过采用提高办案补贴、建立激励机制等措施,逐步使律师成为最主要的办案力量,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加强质量管理,通过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征询办案机关意见等内外部监督措施,完善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为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给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了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取得积极成效。
据介绍,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案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条件,向辖区社会律师进行公示,社会律师自愿报名,被录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每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执业经历,将其按接待咨询、专线值班、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进行分类,再根据法律援助业务需要,按专业特长指派办理相关事项。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专家律师进行质量评估,并将其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相挂钩。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律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受援人投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律师给予诫勉谈话。通过以上举措,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得到了困难群众的普遍好评。
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等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近日在湖南启动。据悉,湖南将用2到3年时间,建设省、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其中,2015年重点开展33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及网络平台建设工作。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规范法律援助执业行为的同时,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以窗口建设为重点抓好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拓宽申请渠道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扶持力度,满足当地群众法律援助服务需求。
法制网北京4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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