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司委〔2018〕56号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8-11-06 08:54
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局党委,厅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确保党内制度体系的规范性、统一性、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审核备案工作自觉性
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实行审核、备案,是我党推进依法执政,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施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建设“法治福建”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备案工作,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制度,省委也出台《关于做好党组(党委)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党内法规审核和备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备案工作纳入省效能办年度绩效考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实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全覆盖。
二、明确要求,推进审核备案工作规范化
(一)审核、备案的范围。下列文件属于需要审核、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审核、备案的范围: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以厅党委名义发布实施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在拟定文稿草案后,及时报厅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厅法制工作机构从文稿草案的政治站位、制定依据、职责职能、制定程序等方面加强审核,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内容重复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定部门取消发文或者修改完善后发文。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上级党委备案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备案报告、制作说明,纸质各一式3份;扫描成PDF的电子文档3个(各1个文档)。文件起草单位在文件盖章后,应在10天内将纸质材料交换到“省委办公厅法规处”,同时将PDF文档报厅办公室,统一经“福建省党内法规业务平台”向上级报备。厅办公室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厅党委半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送省委办公厅备查。
三、各司其责,确保审核备案工作的严肃性
厅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厅机关各处室要严格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对于不报请或不按要求报请审核、备案的,将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党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本部门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按照“审核本级”“上备一级”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确保党内制度体系的规范性、统一性、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审核备案工作自觉性
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实行审核、备案,是我党推进依法执政,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施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建设“法治福建”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核备案工作,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制度,省委也出台《关于做好党组(党委)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党内法规审核和备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备案工作纳入省效能办年度绩效考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实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全覆盖。
二、明确要求,推进审核备案工作规范化
(一)审核、备案的范围。下列文件属于需要审核、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审核、备案的范围: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以厅党委名义发布实施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在拟定文稿草案后,及时报厅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厅法制工作机构从文稿草案的政治站位、制定依据、职责职能、制定程序等方面加强审核,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内容重复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定部门取消发文或者修改完善后发文。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上级党委备案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备案报告、制作说明,纸质各一式3份;扫描成PDF的电子文档3个(各1个文档)。文件起草单位在文件盖章后,应在10天内将纸质材料交换到“省委办公厅法规处”,同时将PDF文档报厅办公室,统一经“福建省党内法规业务平台”向上级报备。厅办公室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厅党委半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送省委办公厅备查。
三、各司其责,确保审核备案工作的严肃性
厅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厅机关各处室要严格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对于不报请或不按要求报请审核、备案的,将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党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本部门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按照“审核本级”“上备一级”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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