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是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非执法类项目,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推进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实施,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实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购买主体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政法机关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具备提供社区矫正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资格。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项目包含:社区矫正教育项目实施与管理辅助服务、社区矫正场所(社区矫正中心)管理与维护服务、矫正工作队伍培训服务、被矫正人员信息收集服务、社区矫正宣传服务、被矫正人员教育矫正服务、被矫正人员心理矫治服务、被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服务、其他社区矫正服务。
明确规定涉及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服务项目的,要求应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或者社会工作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政发〔2010〕94号)中“社区服刑人员在15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15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5:1比例配备。”的要求,确定项目。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结果后,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次年度编制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我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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