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新:严格依法做好特赦实施工作,确保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长安网 时间:2019-07-01 09:04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特赦实施工作是政法机关的法定职责。6月30日,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认真学习贯彻6月29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的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对特赦实施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刻认识本次特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认识“四大意义”,切实把握“六项原则”,明确“各机关职责”,严格依法做好特赦实施工作,让每一起特赦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确保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认清“四大意义”,增强做好特赦实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节点,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社会意义、国际意义。

  ——实施好本次特赦工作,对于展示执政自信、树立盛世形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本次特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九次特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进行的第二次特赦,充分展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充分展示了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有利于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

  ——实施好本次特赦工作,对于推进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本次特赦,根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由政法机关依法实施,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完美融合,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好本次特赦工作,对于凝聚各方力量、促进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次特赦,立足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做过特殊贡献、符合特定情形的九类罪犯予以特赦,必将发挥感召效应,激励罪犯改过自新,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必将凝聚起万众一心奋斗新时代的强大力量。

    ——实施好本次特赦工作,对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树立开放民主文明法治形象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本次特赦,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用事实说话、按法律办事,充分展示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二、把握“六项原则”,确保特赦实施工作沿着正确方向进行

  党中央对本次特赦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特赦实施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确保特赦实施工作取得最佳效果,务必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紧扣主题。要始终聚焦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这一主题,在谋划部署上,把特赦实施工作置于大庆系列活动中通盘考虑,注意烘托呼应,实现效果最优;在工作节奏上,适应大庆活动需要,分阶段确定重点特赦对象,按时间节点波次推进,确保在国庆节前基本完成特赦工作;在具体实施上,把思想教育挺在前面,对被特赦罪犯及其家属讲清、讲透本次特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教育引导他们感党恩、跟党走。

  ——积极审慎。要充分考虑我国刑事犯罪实际情况,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积极审慎实施好特赦。要严格执行特赦《决定》确定的对象范围,全面摸排、仔细甄别、精准实施,确保不错放一个;要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查清特赦对象作出的特殊贡献,核实其可悯情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特赦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牢牢把握不得特赦情形,认清相关罪犯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依法不予特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办理。要严格遵循国家主席特赦令和特赦《决定》,全面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律按程序做好特赦实施工作。要严把摸排调查关,对服刑罪犯进行全面摸排,调阅档案材料,核实身份情况,确保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充分。要严把报请程序关,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认真核实事实证据,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做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要严把依法裁判关,严格掌握特赦案件实体条件,严格遵循裁决程序,确保每一个特赦裁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平稳有序。要强化风险意识,精准评估特赦实施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要做好释放前的思想教育和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回报社会;对其他服刑罪犯及其家属,要加强政策宣讲、说服教育,维护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原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加强引导、安抚,及时澄清误解、回应关切、赢得支持。

  ——廉洁公正。要严守底线,坚决杜绝“以赦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以严格管理保廉洁,通过扎紧制度篱笆,严肃依法查处;要以公开透明保廉洁,相关法律依据、条件标准、工作程序等,依法能够公开的,要全部公开,让办案阳光,使公众明白;要以强化监督保廉洁,检察机关实行同步全程监督,依法受理人民群众、服刑罪犯等控告、举报、申诉,确保特赦实施公正廉洁。

  ——宣传引导。对特赦,不仅要实施好,还要宣传好。要加强全面宣传,着重围绕本次特赦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法律依据、主要内容、社会反响等,在境内境外、网上网下同步进行宣传解读,为顺利有序实施特赦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明确“各机关职责”,优质高效做好特赦实施工作

  本次特赦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紧张有序地实施好。

  ——要明确党委政法委的职责任务。统筹做好特赦实施工作,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特赦在本地顺利实施。统筹各方资源,协调做好无单位、无劳动能力、无住房和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四无”被特赦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其顺利融入社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原案受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

  ——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要组织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罪犯逐一摸排甄别,对符合特赦范围、条件的,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组织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将拟特赦罪犯名单移送原侦查机关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对需报请特赦的罪犯组织公示,并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要严格按照特赦范围、条件,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要对人民法院裁定特赦的罪犯加强教育、尽快释放。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被特赦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加强监狱在押罪犯教育管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要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参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任务,组织看守所扎实做好服刑罪犯摸排甄别、调查取证、移送原侦查机关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组织公示、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依法释放及维护监所稳定等工作。根据刑罚执行机关请求,协调原侦查机关,对拟报请特赦罪犯开展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及时反馈明确的倾向性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要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任务。根据刑罚执行机关请求,协调原侦查机关,开展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并及时反馈。

  ——要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任务。对刑罚执行机关拟报请特赦的罪犯,及时出具明确的倾向性意见。对特赦实施工作全程同步监督,对不符合特赦范围、条件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督促纠正。依法受理相关控告、举报、申诉,及时核查反馈。依职权严肃查处特赦实施中出现的相关职务犯罪,维护特赦公信力。

  ——要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最高法院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特赦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审理特赦案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定、及时送达。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特赦实施任务

  做好特赦实施工作是政法机关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法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特赦实施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要建立工作机制。中央政法委已成立特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相关事项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督办。中央政法各单位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本系统特赦实施工作的指导。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要明确分工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顺排工序、倒排工期,扎实做好特赦实施工作。同时,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部门协作、地区联动、军地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特赦实施工作不留空白隐患、有序有效推进。

  ——要制定方案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工作流程,严明工作要求。要充分考虑可能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前研究谋划,制定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有备无患。

  ——要加强督促指导。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要根据工作任务,把握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加强督查指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紧盯整改,确保特赦实施工作不走形不变样。对履职不当、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严守各项纪律。要严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确保特赦实施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圆满完成任务。

 

在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中央政法单位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特赦实施工作职责

    在30日召开的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雷东生就特赦实施有关工作作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孙华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分别发言,就本系统做好特赦实施工作提出要求

    中央政法委:把握特赦条件

  紧扣“九大步骤” 严格规范实施特赦

  中央政法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扣“九类特赦对象、五种禁止情形”,把握好特赦条件,紧扣“九大步骤”,严格规范实施特赦。

  要把握好九类特赦对象的具体情形:

  第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罪犯。参加过抗日战争是指参加过八路军、新四军,地下革命工作,以及以其他形式为抗日战争做出贡献的人员;参加过解放战争是指参加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地下革命工作;各民主党派中拥护中国共产党并参加、支援解放战争,以及以其他形式为解放战争做出贡献的人员。上述罪犯为民族独立和新中国建立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可以突出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的主题。同时,他们年龄普遍较大,回归社会后负面影响小。

  第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罪犯。上述罪犯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

  第三,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特定罪犯。具体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确定的航空、航天、军事、基础设施、科技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服刑罪犯。上述罪犯为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弘扬为国奉献精神。

  第四,立过军功的罪犯。具体指退役后犯罪的服刑人员、服役期间因犯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人员、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人员,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一等功、荣誉称号和八一勋章等奖励的。上述罪犯为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形成尊崇军人、激励军功的良好氛围。

  第五,防卫或者避险过当的特定罪犯。具体指因防卫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上述罪犯因保护正当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主观恶性小,特赦他们,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六,年高身残的罪犯。具体指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他们特赦,符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人道主义原则。

  第七,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定罪犯。具体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对上述罪犯特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第八,女性特定罪犯。具体指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女性罪犯。特赦她们,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帮助其家庭纾解特殊困难。

  第九,在社区矫正的特定罪犯。具体指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上述罪犯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他们,有利于促进其更好地融入家庭、回报社会。

  九类特赦对象中,第一、二、六、七类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是本次特赦新增加的。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决定规定只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要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的情形:

  一是犯特定重大罪行的,即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不得特赦。这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刑事犯罪实际情况,为避免社会误解、影响群众安全感,对这些罪犯不予特赦。

  二是余刑较长的,即对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的,不得特赦。

  三是之前特赦后再犯罪的,即2015年被特赦后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特赦。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不得特赦。“不认罪”是指对基本犯罪事实不认可。这样规定,有利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五是经评估认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不得特赦。

  要围绕“九大步骤”,把握好“九字诀”:

  第一,摸排甄别,重在“全”字。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罪犯逐一摸排,确定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名单。第二,调查取证,重在“深”字。刑罚执行机关要深入罪犯逮捕前所在单位、部门和民政部门、档案馆等,调阅原始档案材料、历史记录,收集证人证言,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充分。第三,风险评估,重在“准”字。刑罚执行机关要将拟特赦罪犯名单移送侦查该案的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确倾向性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四,报请特赦,重在“慎”字。刑罚执行机关要认真审查拟报请特赦罪犯的相关材料,核实事实证据,落实公示制度,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第五,审理裁定,重在“公”字。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对符合特赦条件的逐案审理,依法作出裁定。第六,法律监督,重在“严”字。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特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对相关控告、举报、申诉,要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七,军地配合,重在“融”字。军队政法机关要依法办理军队服刑罪犯特赦案件,同时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做好相关服刑罪犯的甄别、取证、评估等工作。第八,安置稳控,重在“细”字。要做好被特赦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赦对象教育、帮扶、安置,防止重新犯罪。要提前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争取理解支持。第九,督导检查,重在“实”字。各地党委政法委要统筹本地特赦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帮助把好特赦实施政策关、质量关、进度关、效果关。

   司法部:

  严格依法办理不折不扣执行特赦

  司法部要求,要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对罪犯作进一步甄别,严格按照特赦决定的对象、标准,对初步确定的罪犯逐人逐项核实。确定名单后,要及时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危险性评估。要对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逐案审查,并按照规定公示罪犯名单。要做好特赦人员释放前教育,使其切实悔罪感恩,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对其他在押罪犯要加强教育管控,引导其摆正心态,安心服刑。安置帮教机构要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沟通,提前制定安置帮教工作预案,对特赦人员开展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特赦人员原犯罪受害人及亲属的安抚工作,争取受害人及亲属的理解支持。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重追责。

  公安部:

  积极审慎严格依法办理

  公安部要求,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待交付执行罪犯,要严格按照特赦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逐一进行拉网式摸排,核实罪犯身份等重要信息,并到罪犯逮捕前相关部门、单位,调阅有关档案,收集证人证言,确保证据扎实。要开展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显倾向性意见后予以反馈。看守所在报请特赦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拟特赦罪犯,看守所要做好释放前谈话教育,使他们对国家和人民心怀感恩之心,平稳回归社会;特赦对象回归社会后,要加强跟踪帮教,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要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工作,争取他们对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理解支持。要严格公正办理特赦案件,做到适用法律准确,报请程序合法,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最高检:

  认真做好特赦实施法律监督

  最高检要求,加强对特赦实施的全程、同步监督,确保特赦实施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特赦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定特赦案件活动,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及时监督纠正特赦实施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特赦对象符合条件、特赦程序依法合规。要及时受理、核查相关控告、举报和申诉,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利,促进特赦实施工作廉洁高效开展。

  最高法:

  严格适用范围规范特赦行为

  最高法要求,准确把握特赦决定所规定的特赦范围和适用条件,准确做好特赦对象筛查甄别、审核把关工作,科学审慎地做好罪犯释放后的风险评估,坚决做到不符合特赦条件的一个也不能放。严格遵照特赦决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特赦案件,坚决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公平公正,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要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一个特赦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最高法院、上级法院要加强对适用法律问题的监督指导,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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