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 (梁秋坪)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就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纷纷表示,这次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稿更趋成熟完善,特别是在机构、人员和职责单设,进一步突出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出我国司法制度不断的进步,更代表着我国司法制度向着先进的司法理念不断迈进。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展开积极探讨,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建议。
建议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养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推进,社区矫正各项体制、机制、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社区矫正质量持续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不规范、不严谨、不专业,矫正质量不高等问题。
“从目前的实践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普遍存在法律专业知识有限、相关工作经验不足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门教育和定期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社区矫正能力和水平。 ”刘海星委员建议,草案应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的内容,将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各级政府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
周洪宇委员则建议在草案第13条中明确,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等等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他解释道,社区矫正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除了有愿望、有热情,还要有专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所以还是要取得相关资质。
建议配备社区矫正警察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这种危险包括暴力攻击的危险和疾病传染的危险,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很多挑战。
张苏军委员建议明确配备矫正警察。如果在法律中正式配备社区矫正警察,应该是每一个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不少于一名社区矫正警察,来执行带有刑罚执行、强制执行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任务。因为一般的像教育、帮扶等一般性监督工作,是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大量志愿者参加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警察。”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表示,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警察,能够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违反监管规定、发生违法犯罪或者危害社区安全的行为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应向社区矫正警察以外的执法工作人员配备统一的制式服装、工作证件、防暴装备、执法记录仪、投保意外保险伤害保险、发放值班加班补贴和办案津贴等,保障其顺利开展工作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建议明确矫正机构职责权限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缺少法律赋权,很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存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拒绝或者不及时接收矫正对象的情况。
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权限,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刑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并具体列举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法定职责。他表示,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后的配套实施文件将缺乏上位法的授权,容易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的缺位、错位及越位。
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责任,卫小春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矫正对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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