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1年3 月 1日起施行。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提高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把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统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提高矫正质量,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人数在逐月上升,亟需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对于积极应对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完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实现监管持续安全稳定,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功能,打击和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
二、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执行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这是对近九年来的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进一步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新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承担社区矫正执行职责,县、乡是关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要组织好社区矫正依法开始宣告和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及时考核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指导社区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对期满解除社区矫正的,要做好与安置帮教的工作衔接。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总结和推广多年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
要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实施办法》对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处罚收监、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的社区矫正宣告和矫正期满时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要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查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申请理由,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对批准外出的,及时核实有关情况,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违法犯罪。要加强居住地变更审批管理,认真核实变更理由,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新居住地是否具备监管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居住地变更后社区矫正措施的连续性。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要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强制性,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做到执法严格、办理及时、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程序完备、适用法律适当、文书材料规范。
要全面落实社区矫正任务,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工作三项基本任务。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到、日常活动定期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要定时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所居住社区,及时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要根据个案特点,科学制定矫正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措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创新监督管理措施,推广运用信息化核查等手段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确保监督管理措施及时有效。要切实发挥教育帮助的重要作用,利用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途之家等载体,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要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修复与社区的关系;要注重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实施个案矫正,增强教育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要重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研究把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的规律,积极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成效。
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真实、客观、准确的调查评估意见并提交委托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规范办理通报、告知、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有关事项;办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要与公安、监狱等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得到及时执行;要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要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并广泛动员村(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以及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在内的社会力量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重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与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亲属、监护人、保证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提高矫正质量,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重视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已经超过40万人,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应对挑战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积极准备,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慎重做好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确保非监禁刑罚的准确应用。要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衔接和监管措施的落实,避免发生漏管、脱管;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重点人员,要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责任到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追查;要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组织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组)要以此为契机,主动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把社区矫正实施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重大问题及时解决,搞好相关政策制定,做好工作安排部署,抓好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全面提高。要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 究,专门部署,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细化措施,明确责任。要注重抓好《实施办法》的专题培训。今年4月,司法部将举办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组织办好相应层次的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管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突出实效。要做好《实施办法》与本地制度规定的统一、衔接,已经出台的制度规定与《实施办法》有冲突的,要做相应的调整或修改,确保《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内容得到贯彻落实。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要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增强实施效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深入开展。
各地执行情况要及时报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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