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
第一条 为适应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对社区矫正保密工作的新要求,落实保密管理职责,进一步提高我局保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司法部关于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在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的全体同志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社区矫正管理局严格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它局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组员。
保密小组采取定期议事制度,学习中央和司法部文件,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保密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部党组对保密工作的指示意见;
(二)制定、修订本局的保密责任制度及保密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查处失密、泄密事件;
(四)负责研究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组织指导对涉密人员进行考察任用;
(五)组织落实年度安全保密计划、年度安全保密报告及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报批工作;
(七)组织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机要通信设备的保密技术防范;
(八)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九)部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设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按照“以岗定人”原则,将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含借调、挂职)确定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名单报部保密办备案。
第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部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办的审查和培训,了解相关保密法规制度,掌握相关保密知识技能,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 在日常工作中用到的计算机系统要严格区分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应当加装防护设备(单向导入设备“三合一”),并粘贴密级标志;非涉密计算机应当粘贴警示标志。
处理涉密信息应当使用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包括机关办公内网机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拟制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应当指定专人在专用设备上进行。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定机定人定号,做好登录口令设置,并登记备案;定期对本部门涉密计算机及其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坚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涉密计算机在使用外来数据光盘(软盘),必须进行检测、清除病毒,在确保安全保密后方可使用。
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无线设备等,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插用或连接U盘、移动硬盘、手机等双向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将连接过非涉密计算机或不明来源的打印(复印)设备接入涉密计算机。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抓紧维修清除故障,确保正常工作。维修涉密计算机应由部保密办指定的内部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禁止私自送外维修。禁止私自改变涉密计算机的用途。拟报废或更换涉密计算机,应将硬盘、内存等存储介质送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处理和物理损毁。
第九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不得将涉密信息发布在司法部办公内网和外网门户网站。
第十条 装有保密设备的办公室禁止安装无线路由器、随身wifi等设备。
第十一条 非涉密复印机不得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复印机应安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专人管理,不得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连接。
第十二条 严禁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第十三条 对涉密文件应编号、建立台账,传阅、借阅涉密文件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文件不横传。
对涉密文件要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借阅,不准将文件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的发生。
涉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得将文件随意带出或乱丢乱放,不准从文件传阅夹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将文件带回家中。涉密文件未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涉密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存入保密柜,严禁将涉密文件随意摊放于办公桌面上。传阅、借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
传阅、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文件,不准在文件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涉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涉密文件全部交给涉密人员。
第十五条 传送涉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标明密级。不得擅自拆阅和带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涉密文件不准用明传,传达涉密事项(包括数字)不得使用普通电话。
第十六条 销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逐件清点、登记,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送保密办备案。
第十七条 发生泄密问题后,应迅速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部保密办报告。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