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9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8-05-14 15:19
陈如金代表:
    《关于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审前评估综合报告保密和沟通的建议》(第16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执行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及对涉密人员的处罚”建议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调查评估意见以任何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该项规定得以严格执行。一是制定配套措施。2015年11月28日,省司法厅主动积极牵头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经过充分协商一致,以“四家”名义共同联合制定发布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闽司〔2015〕249号)。该办法第一款第一项对执行被告人审前评估综合报告制度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私自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泄露给被告人、辩护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度包含社区矫正工作指标的有关评优评先资格;行政责任;党员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司法厅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列入我省社区矫正工作“163”统一执行模式中“6”项功能中,积极规范调查评估行为,严格执行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二是加强执法检查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的情况纳入每年执法执纪检查范畴,深入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私自泄露调查评估意见的行为,将依照《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严肃处理。省司法厅加强监督检查及对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坚决查处泄密行为,今后如有发现私自泄露调查评估意见的工作人员,一经调查核实,将依法依规作出严格处理。三是严格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严格执行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广开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查处违反规定私自泄露调查评估意见的行为,并使之常态化。
    二、关于“在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裁量时,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完善沟通联系机制,避免审前调查评估流于形式”建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等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这是目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的依据。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治理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积极配合,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调查评估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部门发起,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部门对被告人、罪犯作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决定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调查评估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进一步加强沟通,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很有必要。近年来,我省对如何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今后,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对加强调查评估工作的协调配合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规范调查评估的适用范围、调查评估的程序及方式、调查评估意见的制作、调查评估工作纪律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相互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化开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可操作性,对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建立共建共治的平安福建,作出更大贡献。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黄世庚,胡中才,黄志添
  联系电话:0591-83726261,13805087192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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