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3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05-14 10:23
朱庆添代表:
《关于加大社区矫正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建议》(第1434号)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力度的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预期目的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以及所参与的整个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我省从2006年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地始终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4年9月,中央综治委、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强化社区矫正社会化工作顶层设计,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政策,落实制度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我厅根据意见精神,联合省综治办、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司〔2015〕241号),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要求各地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以及司法部全国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推动各地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落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18年12月11日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意见》(闽司〔2018〕277号)。该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以“实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工作目标,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公开透明,择优选取;鼓励创新,完善制度”为基本原则,并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项目、购买程序、资金安排、绩效评估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为我省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我厅已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列入今年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分解立项抓落实年度计划,以培育和引导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为工作主线,积极推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意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探索与社会力量建立起互利共赢、运行高效的合作机制。
二、关于拓宽社区矫正服务范围的建议
《福建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意见》提出了“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非执法类项目,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总体要求,并明确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项目包含“社区矫正教育项目实施与管理辅助服务、社区矫正场所(社区矫正中心)管理与维护服务、矫正工作队伍培训服务、被矫正人员信息收集服务、社区矫正宣传服务、被矫正人员教育矫正服务、被矫正人员心理矫治服务、被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服务、其他社区矫正服务”。以上明确的具体项目内容已基本涵盖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非执法类项目。
下一步,省市两级将以推动指导各地拓展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范围为重点,要求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根据服务需求和当地社会力量发展情况,科学确定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稳妥扩大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范围,规范履行购买程序,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制度体系。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董 波
联系电话:0591-83726261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5月12日
《关于加大社区矫正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建议》(第1434号)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力度的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预期目的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以及所参与的整个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我省从2006年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地始终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4年9月,中央综治委、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强化社区矫正社会化工作顶层设计,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政策,落实制度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我厅根据意见精神,联合省综治办、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司〔2015〕241号),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要求各地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以及司法部全国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推动各地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落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18年12月11日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意见》(闽司〔2018〕277号)。该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以“实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工作目标,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公开透明,择优选取;鼓励创新,完善制度”为基本原则,并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项目、购买程序、资金安排、绩效评估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为我省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我厅已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列入今年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分解立项抓落实年度计划,以培育和引导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为工作主线,积极推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意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探索与社会力量建立起互利共赢、运行高效的合作机制。
二、关于拓宽社区矫正服务范围的建议
《福建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意见》提出了“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非执法类项目,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总体要求,并明确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项目包含“社区矫正教育项目实施与管理辅助服务、社区矫正场所(社区矫正中心)管理与维护服务、矫正工作队伍培训服务、被矫正人员信息收集服务、社区矫正宣传服务、被矫正人员教育矫正服务、被矫正人员心理矫治服务、被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服务、其他社区矫正服务”。以上明确的具体项目内容已基本涵盖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非执法类项目。
下一步,省市两级将以推动指导各地拓展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范围为重点,要求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根据服务需求和当地社会力量发展情况,科学确定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稳妥扩大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范围,规范履行购买程序,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制度体系。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董 波
联系电话:0591-83726261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5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