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云委员: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第20203102号提案)由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紧扣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积极进取,改革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工作中仍存在队伍人员紧缺、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您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十分中肯,对我们下一阶段的工作开展很有启发意义。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第一次专门立法,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执法权的问题,《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这两条法律条款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赋予其法定职能、职责和职权。关于裁定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问题,《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法律已经明确由公安机关执行送监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做好与社区矫正法的制度衔接工作,对全省现行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改立工作,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修订《福建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深化“163”社区矫正执行模式,全面建立起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执行主体、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组建矫正小组和落实矫正方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关于增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事业编制)相应职称,建立评、升级机制问题。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2008年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积极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规定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做好高级社会工作师职称评审工作,2019年11月全国首届高级社会工作师开考,我省共232人报名。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人社厅、民政厅加强宣传,鼓励更多从事社区矫正的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指导相关事业单位做好岗位开发聘用(任)、社会专业人才薪酬待遇落实,解决他们评、聘机制,为推动社区矫正专业社会人才做好制度保障。
三、关于加大经费保障,建立社区矫正协理员正常收入增长机制,确保队伍稳定性问题。2018年12月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福建省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组织领导、购买主体、承担主体、购买项目、购买程序、资金安排、绩效管理等8个方面对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作出明确规定,为我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各地按照15:1比例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或者招考等方式,聘用2167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平均每所1.97名。2019年落实社会工作者工资7406万元,年人均收入3.42万。为切实解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待遇偏低、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社会工作者使用条件、名额保障、使用形式、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拟与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目前尚在协调会签中。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明确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保障水平,建立动态薪酬增长机制。鼓励特别优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报考司法助理员和司法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共同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上新水平。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黄世庚
联系电话:0591-83706768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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