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06-03-09 15:32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单位:

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司法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做好200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注册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年检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检报告书》(凭附件1样式自行复制表格);

2、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财务报表;

3、为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及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复印件;

4、《律师注册登记表》(凭附件2样式自行复制表格)。

(二)执业律师(含法援中心律师)注册时应提交《律师注册考核表》(凭附件3样式自行复制表格);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外:

1、《律师注册考核表》(凭附件3样式自行复制表格);

2、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的《律师注册登记表》(凭附件2样式自行复制表格);

3、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4、公司律师所在工作机构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二、年检注册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

1、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自即日起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各项年检、注册材料的填写、评议和申报工作。住所地司法局对年检、注册申报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设区市司法局。

2、设区市司法局对年检、注册申报材料审查签署意见后向省厅出具年检注册报告(报告中应提出予以年检、注册和暂缓、不予以年检、注册的建议及理由),连同年检申报材料、《律师注册登记表》、拟暂缓或不予注册律师的相关材料,于4月5日前上报省厅。

省直所的各项年检注册申报材料、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和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的注册申报材料应于4月5日前直接报送省厅律管处。

3、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和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的工作单位,应在省厅律管处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收齐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由省厅律管处统一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二)关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注册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省法援中心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执业律师注册材料。省法援中心对注册申报材料审查签署意见后出具注册报告(报告中应提出予以注册和暂缓、不予注册的建议及理由),连同《律师注册登记表》、暂缓或不予注册律师的相关材料于4月5日前上报省厅,并按省厅律管处安排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收齐全省各法援中心律师执业证,办理注册手续。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获颁律师证的执业律师无须提交年检注册申报材料,凡未发现执业过错行为的,均直接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三、暂缓年检、注册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暂缓年检、注册:

1、未提交合格的年检、注册申报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

2、因违法违纪正在被查处的;

3、因律师协会提出未完成年度业务培训或未履行律协章程规定义务的;

4、其他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四、关于审计问题:

对律师事务所的审计应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内容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当年业务总收入,净资产状况,各项基金提取状况,各项社会保障和执业责任保险办理情况等。对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的审计指定由福建中诚信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作为律师队伍诚信建设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省厅决定今年要逐步建立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电子档案”。为作好信息采集等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各地司法局及省法援中心结合今年年检注册工作,组织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含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按要求认真填写《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及《律师信息登记表》(分别按附件4、5格式自行复制表格)。上述材料经各地设区市司法局或省法援中心核实汇总后随上交省厅的年检注册材料一起于4月5日前上报省厅律管处。

省直所的《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和《律师信息登记表》、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和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的《律师信息登记表》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工作单位核实汇总后随年检注册材料一起于4月5日前直接报送省厅律管处。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检报告书》样式

   2、《律师注册登记表》样式

   3、《律师考核表》样式

   4、《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样式

   5、《律师信息登记表》样式

   6、《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和《律师信息登记表》的有关说明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年检注册 通知

抄送: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6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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