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 厦门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2-01-12 11:16

闽司〔2012〕17号

福州市司法局、厦门市司法局:

根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就开展2011年度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年度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验时间

(一)请你们及时通知本地代表处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你们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二)请你们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年度检验意见连同本通知附件表格(汇总表)及代表处的年度检验材料报送我厅进行年度检验。

二、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材料

(一)代表处2011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代表处2011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应说明业务范围、办理法律事务类别及件数、业务收入等事项;

2.代表处和大陆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及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应指明大陆律师事务所名称、交流合作类型与内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类型与件数等;

3.代表处派驻代表情况,包括首席代表及代表在大陆的居留情况、代表变动情况等;

4.代表处雇用辅助人员情况,应同时注明人员变动情况;

5.代表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6.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纳税情况,应附上主要纳税凭证;

7.代表处及其代表和其他人员遵守大陆法律、法规,履行《实施办法》规定义务的情况;

8.代表处认为需要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

(三)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文件(复印件需经核对);

(四)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1);

(五)2011年度代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六)2011年度雇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七)2011年度业务、纳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四)、(五)、(六)、(七)项需经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三、年度检验的费用及注册手续

代表处需交纳年度检验费,具体交纳时间、金额、方式另行通知。

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代表执业证(也可于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时一并提交)到我厅办理注册手续。

对于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将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1. 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2. 2011年代表情况统计表

      3. 2011年雇员情况统计表

      4. 2011年业务、纳税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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