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1年年度检查考核的公告
闽司公告〔2012〕3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经年度检查考核,现对全省已通过2011年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予以公告,准予执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希望社会各界及群众对律师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
福建省司法厅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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