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5-03-06 16:11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今年我省律师工作实际,2014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5月底结束。
二、工作流程
(一)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5日前根据《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的总结,并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于4月5日前直接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省直律师事务所于4月5日前直接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进行审查。
(二)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于4月25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一并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三)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于4月25日前将本地区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于4月25日前将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四)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厅律管处于5月20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审查以及对同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完成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及公示、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工作,并注明检查考核年份和考核结果。
(五)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于5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并附考核结果电子文档(按《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告的内容、顺序及省司法厅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果公告的格式制作)。同时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抄送当地设区市律师协会。
(六)省司法厅于5月30日前完成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备案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并将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
三、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应全面总结2014年度本所执业、管理和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认真撰写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体现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数额。
(三)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管理。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名册。
(四)对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且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予注销。
(五)对律师事务所不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应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予以年度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认真总结往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监督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时、有序开展年度检查考核。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提出检查考核意见,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情况。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及时掌握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情况,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部颁规章、行业规则的规定,及时加强沟通,共同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五、印章刻制
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2014年年度检查考核仍沿用上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刻制有效期章。
附有效期章样模:
至2016年5月31日有效
(长 4.8cm,宽1cm)
福建省司法厅
2015年3月6日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今年我省律师工作实际,2014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5月底结束。
二、工作流程
(一)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5日前根据《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的总结,并按《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于4月5日前直接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
省直律师事务所于4月5日前直接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同时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进行审查。
(二)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于4月25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一并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三)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于4月25日前将本地区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于4月25日前将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四)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厅律管处于5月20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审查以及对同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完成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及公示、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工作,并注明检查考核年份和考核结果。
(五)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于5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并附考核结果电子文档(按《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告的内容、顺序及省司法厅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果公告的格式制作)。同时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抄送当地设区市律师协会。
(六)省司法厅于5月30日前完成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备案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并将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
三、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应全面总结2014年度本所执业、管理和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认真撰写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体现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数额。
(三)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管理。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名册。
(四)对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且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予注销。
(五)对律师事务所不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应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予以年度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认真总结往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监督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时、有序开展年度检查考核。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提出检查考核意见,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情况。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及时掌握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情况,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部颁规章、行业规则的规定,及时加强沟通,共同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五、印章刻制
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2014年年度检查考核仍沿用上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刻制有效期章。
附有效期章样模:
至2016年5月31日有效
(长 4.8cm,宽1cm)
福建省司法厅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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