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85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1号令),以下60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7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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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福建代表处
55. 香港卓黄纪律师事务所驻福州代表处
MICHAEL CHEUK, WONG & KEE FU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纪华士(Kee Wah Sze)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华城国际)南楼22层1513单元
邮 编:350001
电 话:(0591)87612393
传 真:(0591)87612181
E-mail: mcwkfz@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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