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法制政府”建设,规范我厅采购工作,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采购工作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资格条件
参选律师事务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参选律师事务所(不包括个人律师事务所)须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
2. 参选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一定规模,有40名以上执业律师;
3. 参选律师事务所须具有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和处理民事合同法律事务方面的经验;
4. 参选律师事务所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具有承担违约责任风险的能力;
5. 参选律师事务所须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二、具体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所指派律师要求
律师事务所指派至少2名律师为我厅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我厅机关采购有关涉法事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律师未受过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2.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包括公职律师执业经验);
3. 熟悉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 未因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造成不良影响;
5. 年龄50岁以下(1969年6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所指派律师主要工作职责
1. 出具对福建省公安厅机关项目(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非密项目,下同)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审核意见;
2. 处理厅机关项目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诉讼等涉法事务;
3. 提供项目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4. 处理厅机关项目采购工作其他涉法事务。
(三)律师事务所所指派律师服务模式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 现场服务。根据我厅要求,通过参加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参与谈判、委托代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等形式,完成工作任务。
2. 远程服务。根据我厅要求,对我厅采购相关涉法事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在我厅要求的期限内出具法律意见。
3. 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我厅要求,对我厅采购相关涉法事项、文书、文件等,在我厅要求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书面法律意见书应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至少一名律师签字。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在我厅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其中,对采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日历日。
(四)服务期限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一年一签委托协议。
(五)服务费用
1. 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至少指派2名律师为我厅提供服务,服务费用采取包干形式,每年总服务费用为8万元。
以上服务费用标准为最高限价,最终服务费用以参选律师所的实际报价为准。
2. 其他费用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费最新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以及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其中,异地差旅费指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闽候县以外的地区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在事先与我厅沟通,并了解我厅相关财务规定后,由我厅按有关财务规定另行承担。事先未经我厅允许或者违反我厅财务规定的费用,我厅不予承担。
(六)评选标准
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参选律师事务所报价和综合能力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出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报价得分×20%+综合能力得分×80%。
1. 报价得分计算标准:参选律师事务所报价得分=(基准价/参选律师事务所报价)×100。
(1)参选律师事务所报价指参选律师事务所每年服务费用总报价。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以及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按有关办法实报实销,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2)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2. 综合能力得分标准:由选聘小组成员根据参选律师介绍情况,综合考虑律师的资格条件、专业能力、行业领域影响力、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以及本项目服务方案等因素,在0-100分之间进行评分,取平均分。
三、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省司法厅及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发布选聘公告。
(二)报名。6月12日9:00前,律师事务所填写《福建省公安厅机关采购工作法律顾问报名表》,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参选材料一并现场递交至省公安厅行政中心六楼会议室(福州市华林路12号),报名联系人:陈丁晖、陈鲤霞,联系电话:87094665、87093135。
(三)6月12日9:00,现场公布各律师事务所报价。
(四)资格审查。省公安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前来参选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低于三家,则选聘程序终止。
(五)选聘小组听取参选律师事务所拟指派为我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就专业能力、行业影响力、主要业绩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等方面的介绍。
(六)选聘小组成员提出问题,由拟指派为我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作答。
(七)综合评价。选聘小组根据评选标准对各参选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
(八)推荐。选聘小组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推荐候选律师事务所。
(九)征求意见并公示。选聘结果就选聘结果征求省司法厅意见。复函同意后,在省司法厅和省公安厅同步公示选聘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与确定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四、参选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一)各参选律师事务所应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我厅要求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各参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参选材料应一式三份,分别装订后一并提交。
福建省公安厅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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