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亟需律师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执行,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和承担部分辅助性工作,促进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意见》从十个方面概括列举了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作用。
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
《意见》从五个方面概括列举了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如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要增强执行公开网的交流互动性,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
律师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
《意见》还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代理律师引导帮助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
《意见》律师深度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具体是哪些
对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找到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往往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找不到财产和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往往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要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就必须把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调查。《意见》第五条结合这三种财产发现途径,从三个层面对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作了规定。一、申请执行人一方代理律师积极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他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报告,《意见》明确要求被执行人一方代理律师要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三、法院调查,《意见》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主要是更好地使律师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什么时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财产,什么时候有效利用相应的调查方式,比如利用发布悬赏公告、利用向法院申请审计调查等等方式更有效的查明执行财产。在执行财产调查方面,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意见》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的途径和渠道,形成多渠道、多途径查找财产的机制,更有效的推进案件执行,更充分实现债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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