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葛某晨(女,4岁,徐市镇徐市村人)家住在徐市镇徐市村;葛某军(男,30岁,徐市镇徐市村人,葛某晨监护人)。2019年2月4日,正值除夕,陈某润正在燃放烟花,葛某晨出于好奇,在陈某润燃放烟花处看烟花,正当葛某晨看得开心时,烟花不慎落到她脸上,导致脸部受伤,葛某军知道情况后,要求陈某润对此事负责,并赔偿相关的费用。陈某润认为葛某军作为葛某晨的监护人,应当起到监护义务,照看好自己的孩子,他的责任并不大,不需要对此事负太大的责任,双方因责任的承担问题各执一词,导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2019年4月11日,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要求调解该纠纷。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向司法所工作人员陈述整个纠纷的过程,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在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介入调解,巧用枫桥经验,并结合日常调解工作中积累下来的经验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梳理了双方在此次纠纷中存在的过错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葛某军作为葛某晨的监护人,需要起到监护的以为,有责任照看好自己的孩子远离危险,在这件事件中,葛某军没有起到好好监护的义务,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陈某润作为成年人应当预知烟花燃放过程中所产生的后果,而且葛某晨是一名幼孩在旁边观看,陈某润有义务劝其离开或者让其监护人将她带离现场,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但是陈某润在整个过程中未起到劝阻的义务,所以所应当承当的责任更多。在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细致的分析后,双方同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各自都承当了相应的责任。
葛某军认为葛某晨现在还小,又是女孩以后脸上不能脸上若是留疤痕,对其会有很大的影响,于是向陈某润提出了整容费用,陈某润同意赔偿整容费,但是他认为扣除医药费等费用之外,整容费用不能超过两万元,这让葛某军无法接受他的要求,双方因为整容费用一事,僵持不下,都不肯退让。
4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医疗整容费用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将所了解的情况告诉双方当事人,陈某润出于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信任,他相信我们的调查结果,当场表示同意按所调查的标准范围内赔偿整容给葛某晨,葛某军也同意陈某润提出的整容费的赔偿要求。
看到双方当事人对整容费用的赔偿达成了很好的协议,司法所工作人员乘势结合《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的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疏导和法治宣传,双方当事人对其余费用的赔偿也很快达成了协议。最终,在众人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最后陈某润同意赔偿给葛某晨医药费、营养费、整容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要求到法院做司法确认,并承诺在4月20日前支付完所有费用。4月17日建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4月18日陈某润将所有费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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