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9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0-04-30 08:32
赖樊容代表、刘荣山代表、郭滨东代表:
《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第12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职责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关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纠纷。重新组建司法厅后,行政调解的具体协调、指导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近年来,我厅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在加强调解前置试点探索方面。2016年与省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开“诉调对接”工作。目前已成立驻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室173个(覆盖面56.3%),2019年化解诉前矛盾纠纷2625起,大大减轻了法院诉累。在推广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方面。各位代表提出的“推广泉港区行政争议调解做法”的建议十分中肯!我厅曾专此赴泉港区调研,对泉港区积极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部分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全省共确定了15个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县(市、区),指导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等7个行政纠纷量较大的行政部门成立了128个行政调解组织,大大补齐增强了行政调解工作短板弱项。在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方面。省司法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目前,全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的专职调解员达2914人,全省1104个乡镇(街道)平均配备专职调解员2.64名。
当前,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就司法行政部门而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短板瓶颈:一是顶层设计缺失。目前从国家和省级层面未出台行政调解的法规条例或指导意见,对行政调解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二是行政调解组织培育难度大。相关行政部门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认识不一,工作积极性不高,推动难度大。目前漳州、泉州、龙岩、宁德等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重点行政部门尚未成立行政调解组织。三是经费保障力度有待加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虽基本均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出台了本级人民调解三项经费标准,但有的地方标准偏低,制定后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有的地区落实不够到位等,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收各位代表的宝贵建议,坚持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挺在前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今年安排从省级层面出台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推动在行政纠纷量较大的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7个重点行政部门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并纳入省对市平安建设(综治考评)考核项目中予以强力推动。二是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按照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部署,年内制定出台调解员等级评定标准,将调解员等级与薪酬挂钩,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夯实调解保障基础。对个别还未制定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的县(市、区),督促积极商财政部门在年内制定完成;对2017年以前制定且标准过低的县(市、区),督促其年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及时修订,把该项工作纳入省对市平安建设(综治考评)考核项目中予以强力推动。四是推广基层首创经验做法。积极推广南安市实行调解员绩效工资、武夷山市推行调解员补助“三级同补”等基层首创经验做法,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推广泉州市泉港区引入人民调解化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南安市探索创建 “七对接一保证”(“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行调对接”“访调对接”“市镇对接”及联合调解赔偿保证金)联合调解机制、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引入“1+N”联调机制、龙海市开展“联片调解”等创新做法,为构建多元解纷格局注入新动能。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你们填写并反馈。
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调解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丁 勇
联系电话:0591-87821670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第12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职责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关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纠纷。重新组建司法厅后,行政调解的具体协调、指导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近年来,我厅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在加强调解前置试点探索方面。2016年与省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开“诉调对接”工作。目前已成立驻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室173个(覆盖面56.3%),2019年化解诉前矛盾纠纷2625起,大大减轻了法院诉累。在推广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方面。各位代表提出的“推广泉港区行政争议调解做法”的建议十分中肯!我厅曾专此赴泉港区调研,对泉港区积极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部分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全省共确定了15个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县(市、区),指导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等7个行政纠纷量较大的行政部门成立了128个行政调解组织,大大补齐增强了行政调解工作短板弱项。在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方面。省司法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目前,全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的专职调解员达2914人,全省1104个乡镇(街道)平均配备专职调解员2.64名。
当前,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就司法行政部门而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短板瓶颈:一是顶层设计缺失。目前从国家和省级层面未出台行政调解的法规条例或指导意见,对行政调解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二是行政调解组织培育难度大。相关行政部门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认识不一,工作积极性不高,推动难度大。目前漳州、泉州、龙岩、宁德等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重点行政部门尚未成立行政调解组织。三是经费保障力度有待加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虽基本均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出台了本级人民调解三项经费标准,但有的地方标准偏低,制定后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有的地区落实不够到位等,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收各位代表的宝贵建议,坚持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挺在前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今年安排从省级层面出台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推动在行政纠纷量较大的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7个重点行政部门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并纳入省对市平安建设(综治考评)考核项目中予以强力推动。二是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按照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部署,年内制定出台调解员等级评定标准,将调解员等级与薪酬挂钩,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夯实调解保障基础。对个别还未制定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的县(市、区),督促积极商财政部门在年内制定完成;对2017年以前制定且标准过低的县(市、区),督促其年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及时修订,把该项工作纳入省对市平安建设(综治考评)考核项目中予以强力推动。四是推广基层首创经验做法。积极推广南安市实行调解员绩效工资、武夷山市推行调解员补助“三级同补”等基层首创经验做法,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推广泉州市泉港区引入人民调解化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南安市探索创建 “七对接一保证”(“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行调对接”“访调对接”“市镇对接”及联合调解赔偿保证金)联合调解机制、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引入“1+N”联调机制、龙海市开展“联片调解”等创新做法,为构建多元解纷格局注入新动能。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你们填写并反馈。
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调解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丁 勇
联系电话:0591-87821670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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