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5月31日,福建省司法厅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规范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审核备案等程序,对调委会委员人数、选任条件、推选步骤、公示公布等具体事项予以明晰规定。《意见》明确了调委会委员推选有关事项:
一是确定推选人数。1000人以下的村(居),调委会委员配备不少于3人;1000人以上的村(居),每超过500人,增配1名委员,最高可配至9人。并要求推选名额中至少有1名女性委员,属多民族杂居村(居),推选名额中应至少有1名当地人数较少民族的委员。
二是严格选任条件。村(居)调委会委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对相关学历、专业、经历等方面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三是规范推选程序。《意见》要求村(居)调委会换届与村(居)委会换届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调委会委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产生。《意见》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在提名人选时,应主动征求司法所意见。
四是依法备案公布。《意见》规定,村(居)调委会经推选产生后,应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部门备案。司法所、民政部门对其合法依规方面进行审核后,由司法所建立调解员名称,将调委会委员及聘任的专兼职调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公布。
五是举办履任仪式。《意见》明确村(居)调委会换届后可举办必要的履任仪式,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和司法所、民政办负责人到场,为新当选的调委会委员和调委会聘任的专兼职调解员发放证书。
六是加强组织指导。《意见》明确县乡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是组织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的具体职能部门,要联合制定换届工作方案,明确各村(居)人民调委会换届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乡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协助做好换届过程中各项程序、公告把关审核,确保依法依规。民政部门将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