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调解工作成为理论与实务“富矿”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时间:2019-12-20 09:52

各类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形成合力共塑形象

新时代调解工作成为理论与实务“富矿”

    近日,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湘潭大学基地、人民调解杂志社主办的“新时代调解高峰论坛”在湖南省湘潭市举行。

  图为“新时代调解高峰论坛”现场。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法院、调解组织等实务界人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理论界专家学者共150余人参加了论坛。

  

  图为“新时代调解高峰论坛”获奖征文颁奖仪式。

  在新时代大调解工作的框架下,与会者从理论到实务、从队伍建设到信息化发展、从满足群众需求到与国际接轨,结合工作实践,为健全中国特色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言献策。

  

  图为“新时代调解高峰论坛”现场。

  共话新时代大调解工作

  在论坛主旨演讲阶段,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国人民大学、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等单位有关专家分别就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观念和体制创新、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向、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等主题作了演讲。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巡视员李仕春认为,构建科学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就要大力发展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认为,现代调解制度具有以下指标性特征:当事人的自治性和主导性,调解程序的本位性和公正性,调解主体的协同性和参与性,调解功能的复合性和前瞻性,调解过程的开放性和社会性,调解机制的一体性和协调性。应当尽快制定《统一调解法》,形成调解指导案例,对各类调解进行规范和指导。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调解处副处长熊飞说,要促进多元调解实现有序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各类调解的性质、内涵和职责范围,明确各类调解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定位,实现各类调解协调有序发展。

  “多元调解迎来机遇,也面临挑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为多元调解发展提出多项建议,积极推进调解前置程序立法,进一步完善调解员培训、考评和资格准入制度,注重调解与仲裁、公证的对接,充分发挥律师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调解中的优势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杨艳也将关注点放在调解前置上,认为调解前置是激活非诉讼调解组织发展,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地的关键所在。

  提升队伍建设发挥效能

  据了解,本次高峰论坛围绕诉源治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和“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与商业调解”三个专题设立分论坛进行交流研讨,24位“新时代调解高峰论坛”征文获奖代表作了发言。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的重要前提,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齐蕴博说,建立人民调解员的评价标准非常重要,应根据纠纷类型的特点、纠纷的地域性、调解工作的自身特点等确定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标准、评价标准。

  上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赖咸森认为,要树立调解优先,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系统集成、整体推进的理念;要以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牵引大调解工作格局,确定大调解工作的基本框架,巩固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行政调解应回归常态化,积极培育社会调解力量,大力发展商事调解。

  枫调理顺调解学院院长冯超围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发言说,要着重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洞察力和影响力,改善调解员的行为,指导调解员学习调解工作的基本流程。

  线上线下对接联动调解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以及解纷需求的日益增多,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高效联动、线上、线下共建共享共治的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成为与会者关注的话题。

  广东省郁南县司法局政工科副科长黄志婷认为,可探索运用“1+2+3+N”模式打造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构建“线上”+“线下”双向调解模式;充分发挥党建的引领、“老马”“头雁”的效应、“初生牛犊”的活力这三个群体的“联帮带”作用;建立健全“N”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北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王丽慧认为,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下,加快建设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已成为共识。我国目前尚缺乏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标准体系,为平台的搭建和运行提供指引,为用户提供保障,为行业规范发展奠定基础。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叶生认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前置机制对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顶层设计上,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前置机制的法律地位;在职业厘定上,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的从业资格及其效力认定;在运行保障上,应当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前置多元协同发展模式。

  应对行业性国际化需求

  《新加坡调解公约》就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确立了一种可为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接受的框架。调解工作与国际对接在对外交流合作较多的东部省份形成研究热点。

  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助理许晨认为,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应注重与国内立法规则的衔接,细化调解主体的制度设计,重视国内对国际性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以解决公约与国内法在调解制度上的衔接问题。

  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赵蕾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落地和实施面临尚四个难题,整个社会对于商事调解与国际调解认知不足,我国缺乏通行的商事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市场还不成熟,商事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针对当前的情况,赵蕾提出三个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因《新加坡调解公约》产生的国际调解协议的规定;通过立法完善我国商事调解法律体系;通过全国调解员资格认证与分类培训系统,提供专业化、职业化商事调解员。

  近年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与商业调解快速发展,分论坛中,发言人结合实践提出多项设想和建议。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江和平认为,商事调解具有不同于传统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特性,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向当事人收取必要的费用。建议在政策层面推进商事调解员的职业化,培育专业化的商事调解组织;在规则方面制定商事调解收费办法。

  上海建玮(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勇坚认为,商事调解应当有效利用需求、利益、关系组成的“铁三角模式”。要了解争议各方不同层级的需求,了解争议各方可接受的利益程度和希望与他方保持的关系紧密程度,并根据利益与关系平衡的原则作出调解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对调解方案作出调整。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马艺嘉认为,律师调解具有很强的人员属性,与现有调解制度从性质上分类的格局不同,不能将其简单定义为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行业调解等并列的调解形式。理论上,律师调解可以成为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和民间调解中的任何一种。建议进一步完善细化律师调解机构的主体资格及组织建设、律师调解员的选任标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促进律师参与调解的激励机制,完善律师事前事后的回避制度,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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