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民调解法: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1-01-13 14:18

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解读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近日,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解读。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

    【新闻背景】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6万件, 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的仅占0.7%,被法院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的近90%。去年上半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0多万件。

    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郝赤勇说,人民调解法的突出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和坚持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即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坚持了人民调解的性质。还有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等也都很具特色。

    关于这部法律的亮点,郝赤勇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二是完善了包括多种新型调解组织在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三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四是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五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六是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等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推选产生

    【新闻背景】目前全国有82.4万个人民调解组织,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个。

    近年来,各地为了满足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探索建立了一些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使调解组织形式有了新的发展。郝赤勇介绍,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包括: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哪些人可担任人民调解员?郝赤勇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为了方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为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需经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闻背景】长期以来,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自觉履行的都在90%以上,达成协议后反悔或不履行的仅占0.7%。

    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一方面依靠人民调解组织的监督,更重要的是依靠公众舆论、社会道义、诚信意识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是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履行的重要基础。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得到更好的履行,人民调解法首次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郝赤勇认为,这是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强有力的支持,也是重要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手段,对于维护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报记者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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