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解读 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在内容和方法上有何不同?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
时间:2011-07-07 15:56
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在内容和方法上有何不同?
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及市辖区人民法院。
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可通过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履行指导职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
(一)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释、批复工作中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查研究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状况与规律,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和规范化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制定人民调解员及其管理干部的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学习资料,开展示范性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计划,组织开展新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组织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全国性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开展对外交流;承担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级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指引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具体内容:一是研究制定地方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规划和任务并督查落实。二是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表彰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三是开展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技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四是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五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统计,并将情况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六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三)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具体责任:一是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的请示、咨询和投诉。二是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需要,协助、参与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三是对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要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四是协助督促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五是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七是汇总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责任:
(一)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指导。人民法院在接到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申请后,通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或者无效,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以改进。对人民调解协议和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纠正和改进。
(二)通过审判工作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技巧。人民法院通过参与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向人民调解员讲授业务知识,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辅助性工作,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参加疑难纠纷讨论,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等多种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水平。
(三)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进行指导。对于一些尚未立案的简单民事纠纷和法律法规允许刑事和解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或委托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条件与程序有哪些?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有三种情况。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三级政府,从调解纠纷的数量、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的效果、挽回人身财产损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可授予其荣誉称号,也可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表彰和奖励: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纠纷激化引发的恶性事件;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显著;积极联系村(居)民委员会,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长期致力于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有效制止恶性案件或减轻危害后果;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对发展和丰富人民调解工作理论和实践贡献突出;公平公正,不徇私枉法事迹突出;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有效防止或减轻恶性事件发生;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表彰和奖励分三个层次:一是司法部批准、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三是由地(市)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表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的方式是:集体授予奖状或锦旗,个人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的程序是:(1)乡镇(街道)司法所向地(市)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材料,申请批准。地(市)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推荐材料,申请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报送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推荐材料,申请批准。(2)凡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奖励集体或个人的,呈报机关应当报送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批表。(3)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4)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三)国家民政部门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追授称号。对于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调解工作而牺牲的人民调解员,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烈士标准的追授烈士称号,其配偶、子女享受烈属待遇;为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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