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 时间:2011-11-09 16:57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这决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上有别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有申请受理、主动受理和移交受理。
1. 当事人申请受理。矛盾纠纷发生后,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邻里、同事、朋友等也可以代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在申请调解时,可以口头申请调解,也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一般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物业、消费、医疗、劳动、交通等纠纷可以向特定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疑难、复杂、涉及多方当事人且不在同一居住地的矛盾纠纷可以向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受理,其他调解委员会应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做好现场记录,记明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请求理由等。
2.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受理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色和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线索,主动介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接受群众举报,对正在发生的矛盾纠纷主动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
3. 移交受理。一是人民法院移交。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案件中,可以将适宜人民调解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二是公安机关移交。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可以将适宜人民调解的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是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如信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医疗行政部门、住房和城市建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保护部门、农业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或涉及消费权益、医疗、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流转、劳动争议等纠纷时,可以将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移交给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审查并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确认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如要求调解的纠纷,是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处理完毕的,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处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应告知当事人执行判决或处理决定,或者到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处理。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同时应确定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矛盾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一般都是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应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当事人不明确表示拒绝的,一般认为默示同意。

什么样的纠纷适宜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
移交或委托方式有哪些?
《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相对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而言,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便捷灵活、不伤和气、案结事了的优势。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将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这样,既减轻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适宜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
一是婚姻、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相邻关系等情节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些纠纷往往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可以用情、理、法打动、感化、教育当事人,促使其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与执行法院判决来比,当事人更容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二是法院不受理的。如超过诉讼时效、设置前置程序及违反社会道德引起的矛盾纠纷等,调解是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之一。三是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自诉案件,这些案件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就地解决,当事人省时省力,法院节约司法资源。四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可以帮助加害人充分认识过错,得到被害人谅解,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也可以使加害人免于或减轻刑事、行政处罚。五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可以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六是政府的其他部门依职权也可以把适宜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解决。如信访、城建、医疗、工商、人社、环保等部门。
二、移交或者委托的方式
1. 设立人民调解室。很多地方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公安派出所或城市交警队设立人民调解室。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在在受理民事案件、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或公安派出所、交警队处理。
2. 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法官认为案件适合人民调解并且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做撤诉处理,或者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制作司法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由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还可以就执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方式、期限等,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3. 建立衔接工作机制。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向人民法院备案,使人民法院了解辖区的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情况,便于把适宜人民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交给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二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对不在公安机关出警范围内的矛盾纠纷通过“110”报警平台或通过派出所直接移交给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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