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司罚决字〔2011〕第1号
当事人: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350206008)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宅村
法定代表人:林发展(身份证号: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1年1月14日至3月29日期间在没有委托未作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以司法鉴定所名义收取鉴定费15件,8625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省司法厅于2011年4月22日对你单位所作的调查笔录;2、你单位提供的违规收费明细表一份;3、你单位提供的收费票据复印件10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2)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你单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部或省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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