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司罚决字〔2012〕1号
当事人: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
住所:泉州市丰泽街东方金典22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昭在
经查明,你所于2012年2月6日接受惠安县交警大队委托,对“2.4”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闽CEG298号小轿车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性能进行鉴定期间,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省司法厅于2012年10月23日对你所林昭在、刘德广、陈俊民所作的调查笔录;2.泉州市司法局于2012年8月24日对你所林昭在、陈俊民,8月26日对你所刘德广所作的调查记录;3.中共泉州市纪委于2012年7月28日对你所陈俊民,7月29日对你所刘德广,8月8日对你所林昭在所作的谈话笔录;4.闽方司鉴(2012)车检第H0134号《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卷宗。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你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停业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省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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