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所:福州市福飞路泉塘新村7—8#楼113单元
法定代表人:程开闪
经查明,你单位从2007年至2011年4月,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2、福建省司法厅于201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工作人员王少华所作的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你单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停业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省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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