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1-11-30 10:00

  当事人:王福顺,男,汉族,1959年2月11日出生,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执业证号: 350717041455。 

  本机关查明,2017年3月9日,王福顺在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登记过程中,作出“本人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无被开除公职的情形,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情形,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经查,王福顺曾于2010年10月22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因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1月,王福顺被龙岩市林业局开除公职。因此,王福顺作出的书面承诺属于虚假承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2.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刑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3.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对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违规执业问题进行处罚的请示及相关材料;4.本机关对王福顺、罗晓冲所作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个人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证明手段骗取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王福顺在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登记时,故意隐瞒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及被开除公职的情况,隐瞒其不符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定条件的事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王福顺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