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实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8-04-19 07:59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进一步抓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我厅根据省效能办督查指导意见,经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2016年1月29日下发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16〕20号),明确在办理涉及律师、司法鉴定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项目中取消“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改为事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公安部门核实)”。为避免出现极个别申请人通过虚假的未受刑事处罚承诺而获得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执业证的情况发生,各设区市司法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要加强对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对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的核实工作,对涉及律师、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准入申报事项的相对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加大事后核实和监管力度,确保“放管服”改革质效提升。同时,对办理行政审批及年度考核时要求查证的执业经历和未受行政处罚事宜等要通过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信息共享来实现。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4月17日
为进一步抓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我厅根据省效能办督查指导意见,经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2016年1月29日下发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16〕20号),明确在办理涉及律师、司法鉴定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项目中取消“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改为事后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公安部门核实)”。为避免出现极个别申请人通过虚假的未受刑事处罚承诺而获得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执业证的情况发生,各设区市司法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要加强对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对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的核实工作,对涉及律师、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等准入申报事项的相对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加大事后核实和监管力度,确保“放管服”改革质效提升。同时,对办理行政审批及年度考核时要求查证的执业经历和未受行政处罚事宜等要通过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信息共享来实现。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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