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0-08-28 15:42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减少审批办理层级,提高企业群众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我厅决定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初审机关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行政机关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二)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三)首次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四)重新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五)首次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六)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七)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注销;
(八)律师执业证注销;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含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变更执业类别、变更执业机构);
(十)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不含机构增加执业类别);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委托实施工作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一、受委托行政机关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二)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三)首次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四)重新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五)首次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六)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七)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注销;
(八)律师执业证注销;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含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变更执业类别、变更执业机构);
(十)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不含机构增加执业类别);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委托实施工作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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