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1-09-17 15:59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做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司法部印发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为贯彻实施评审细则,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通过评审的分数值
根据《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九条规定,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通过评审的分数值进行适当调整。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通过评审的总分调整为75分(分项得分不变),即评审得分75分(含)以上且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等三个分项均达到该项分值60%的,给予通过评审。
二、进一步细化评审标准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规定,省厅对项目评分表中分值较高、弹性较大的鉴定机构能力等10项评审要素进一步细化,形成《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标准细化表》(详见附件),作为评审专家打分参考标准。
三、明确评分统分规则
根据《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三条,由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比如法医临床鉴定)组成一个评审组,由专家5人组成。每位专家对鉴定项目和每位鉴定人独立打分,对鉴定人可从事的专业领域的分领域独立提出意见,专家打分并签名后将评分表交给工作人员统分。机构评审得分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鉴定人可从事的专业领域的分领域的核定,须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四、保证评审工作效率
为确保评审工作效率,申请人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评审之前,要对照评审细则要求预先开展自评,自评表要详细列明得分依据。评审现场无法即时提供得分依据的,相应评审要素不得分。因专家评审费用全部由行政机关承担,为避免申请人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首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必须将所有问题事项整改完毕后,才能再次申请专家评审。其中,专家评审得分在65分(含)以上的,3个月以后可再次申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在65分以下的,6个月以后可再次申请专家评审。
五、同步调整环境损害类项目通过评审分数值
根据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第三条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项目通过评审的总分从70分调整为75分(分项得分不变),即评审得分75分(含)以上且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等三个分项均达到该项分值60%的,给予通过评审。环境损害类鉴定评审其他工作要求,按照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司〔2018〕290号)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司〔2016〕284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闽司〔2019〕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标准细化表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做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司法部印发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为贯彻实施评审细则,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通过评审的分数值
根据《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九条规定,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通过评审的分数值进行适当调整。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通过评审的总分调整为75分(分项得分不变),即评审得分75分(含)以上且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等三个分项均达到该项分值60%的,给予通过评审。
二、进一步细化评审标准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规定,省厅对项目评分表中分值较高、弹性较大的鉴定机构能力等10项评审要素进一步细化,形成《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标准细化表》(详见附件),作为评审专家打分参考标准。
三、明确评分统分规则
根据《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三条,由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比如法医临床鉴定)组成一个评审组,由专家5人组成。每位专家对鉴定项目和每位鉴定人独立打分,对鉴定人可从事的专业领域的分领域独立提出意见,专家打分并签名后将评分表交给工作人员统分。机构评审得分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鉴定人可从事的专业领域的分领域的核定,须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四、保证评审工作效率
为确保评审工作效率,申请人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评审之前,要对照评审细则要求预先开展自评,自评表要详细列明得分依据。评审现场无法即时提供得分依据的,相应评审要素不得分。因专家评审费用全部由行政机关承担,为避免申请人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首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必须将所有问题事项整改完毕后,才能再次申请专家评审。其中,专家评审得分在65分(含)以上的,3个月以后可再次申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在65分以下的,6个月以后可再次申请专家评审。
五、同步调整环境损害类项目通过评审分数值
根据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第三条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项目通过评审的总分从70分调整为75分(分项得分不变),即评审得分75分(含)以上且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等三个分项均达到该项分值60%的,给予通过评审。环境损害类鉴定评审其他工作要求,按照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司〔2018〕290号)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司〔2016〕284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闽司〔2019〕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标准细化表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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