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项目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定价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的司法鉴定项目,暂未纳入定价管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从严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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