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援司法鉴定关乎司法公正
记者 蔡长春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实质是要改变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司改办副主任陈俊生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述。他说,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三个方面。
强化多项律师刑诉职能
陈俊生介绍说,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其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提出了多项改革举措。
强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意见第6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这一规定突出了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的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的要求,必将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积极条件。
强化了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质证权。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的核心。在庭审过程中充分质证,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措施。意见第11条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意见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存在的“发问难”和“质证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
强化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意见第13条规定,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认真落实这一规定,必将对增强律师辩护的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强化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保障不充分、不到位,甚至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为此,意见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作了进一步强化。第17条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这些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强化了律师的行为规范。意见第18条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这两条规定对律师依法行使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提升公众法治信仰。
法援保障各参与人诉权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提出申请或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获得法律援助辩护服务。
陈俊生说,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刑事辩护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举措。
一是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措施。意见第20条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这一规定对进一步推动有关通知辩护法律规定的落实,保证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具有创新意义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实践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是辩护服务,因而它有别于法律援助,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不作限制要求,是对刑事辩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值班职责主要是面向未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为发挥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意见第20条作出了“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一规定,必将对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发挥重要作用。
统一司法鉴定程序标准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专门性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通过审判人员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俊生说,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同鉴定机构在程序、标准上不统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意见提出,要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陈俊生认为,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统一证据裁判规则,防止因鉴定问题导致冤假错案,有效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作用。
他进一步说,意见提出建立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给予补助内容,弥补了鉴定人在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费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不足,必将有利于调动鉴定人出庭积极性,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审判效率。
陈俊生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推动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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