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物价新闻网 时间:2018-10-08 09:45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我局和省司法厅在充分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规范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新标准主要规范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文书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根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有关术语定义,将“文书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计费单位统一调整为“检材·项”,明确以检材数量作为计费单位,避免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因计费单位问题而引起纠纷。 

  二是整合部分文书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将“笔迹同一性认定”和“笔迹形成方式鉴定”整合为“笔迹鉴定”一项,将“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鉴定”和“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整合为“印章印文鉴定”一项,将“印刷文件制作方式鉴定”和“印刷文件同一性鉴定”整合为“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一项,原先两个收费项目整合为一个收费项目后,服务内容不作减少,标的额100万元以内的单个检材鉴定收费标准上限由3700元降至2500元。 

  三是细化标的额100万元以上文书物证类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鉴于原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协商难的问题,经多方协调,并采纳有关部门的意见,取消原来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文书物证类司法鉴定由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收费的模式,明确“涉及财产的单个检材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单个检材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四是优化多个检材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减轻司法鉴定当事人负担,明确涉及财产的多个检材文书物证司法鉴定收费,从第二个检材开始按不超过新政策中表列标准的50%进行收费,降低多个检材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8〕32号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二、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具体收费按照国家和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本通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风险高低、当事人承受能力、案件涉案金额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收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暂未列入附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严格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

  五、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6〕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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