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可先鉴定后收费
司法部发文破解司法鉴定“老大难”问题
法制网北京6月4日讯 记者刘子阳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据了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曾经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此次发布的《通知》要求,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报送1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来,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积极配合,先后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力促进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下大力气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1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2500多人,基本满足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工作需要。司法部此次发布的《通知》立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症下药,力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项措施突出了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确保落地见效。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失信情况进行记录、公示和预警,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委托人,在委托前进行警示。同时,全面规范案件委托受理工作,要求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只要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且鉴定事项在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应当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对于办案机关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确有技术难度,一个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内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以联合其他有相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专家联合参与鉴定。《通知》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一步将认真调查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核查,严肃查处以非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机构依法履责,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高质量鉴定服务。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认真研究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流程、标准适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依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资源,尽快组建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顾问团队,为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提供“手把手”、“点对点”式的专业指导和服务,帮助机构不断提升鉴定能力和质量。
此外,《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和鉴定意见书评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三方评价,全面核查执业范围,动态了解、掌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注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例库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分类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