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09-05-04 16:03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规范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公民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使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补发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一)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填写说明》(附件1)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婴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附件2),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2.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亲子关系声明(附件3);

  2.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 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3)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附件4);

  (二)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三)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五)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单位应保留副页备案;并在相应位置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不再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向原签发单位出具下列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附件5);

  2.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 如果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不予换发。如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也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三)签发单位应认真核对原《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标识、原《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存根联信息以及该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记录,经原签发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同时换发正副页,否则只能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换发新证后,将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新证副页归档并专案保存。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补发或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应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将所有证明材料存档永久保存。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在新证副页下方空白处注明已作废的旧证编号,以备户籍登记机关查验。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应由依法取得亲权司法鉴定资质的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名单详见附件7,今后如有更改另行通知或在省司法厅网站查询)提供,并附该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七、为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孕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待产期间,主动宣传、告知孕妇及家属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意义、签发程序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要求在产前门诊和产科病房上墙张贴,让群众知晓。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公安机关在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或办理户籍登记时,应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鉴别要点(附件6),核对《出生医学证明》防伪标识。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义的,以书面形式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核实该《出生医学证明》的版本、编号、印章及其所登记信息内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难以确定真伪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中国妇幼保健中心证件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真伪鉴定。

  九、本通知与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填表说明

     2.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

     3. 亲子关系声明

     4.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5.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6. 出生医学证明鉴别要点

     7. 具有亲权司法鉴定资质的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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