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09-12-23 10:39

  司法部于2009年12月23日以司发〔2009〕24号文印发《司法鉴定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基本要求: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

  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基本要求: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

  基本要求: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

  基本要求: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司法鉴定职业伦理;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基本要求: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司法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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