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6-10-09 09:13
    一、为什么要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行司法鉴定收费政策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出台的,此前,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于2008年9月出台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393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4月24日起,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2015年6月27日,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定价目录》将司法鉴定收费纳入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势在必行。
  二、本次重新规范,纳入定价管理的鉴定项目如何确定?定价项目的数量有何变化?
    规范前,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执行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其中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将定价项目确定为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共174项)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393号)(定价项目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其他类,共39项,部份项目包含在国家的174项中,其余是福建特色项目,如林业、物证鉴定)。
    此次纳入我省定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是以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的精神为蓝本,参照国家司法部办公厅2016年1月出台的《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司通办[2016]6号)中确定的司法鉴定项目,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2016年4月15日印发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6]10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由省司法厅会同省物价局从2015年统计数据业务量占所有受理业务量比例达99.5%以上的项目中筛选出的常规性、检案量多、影响力大、社会敏感度高的80个项目。其中,法医类42项、物证类18项、声像资料20项。定价项目与现行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174项相比,减少了94项,减幅为54%。
  三、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本次重新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注重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几年来的司法鉴定实际,本着“政策衔接、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有升有降”的原则,在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80项收费项目中,下调32项、维持15项、上调27项,新项目6项;二是坚持听取专家意见。司法鉴定项目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制定收费标准的过程,我们除了注重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专家意见外,还充分听取公检法、律师、法援及司法鉴定机构等各路专家意见;三是坚持采取市场比较法。鉴于司法鉴定收费未纳入成本监审目录,在制定收费标准过程中,我们注重与现行政策相衔接,注重与兄弟省出台的新政策相衔接,借鉴目前已出台新政策的北京、上海、山西、吉林等省市好的做法,采用市场比较与我省实际相结合的办法制定收费标准。
  四、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过程,我们具体把握以下原则:(一)对检测量大、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主要凭借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鉴定项目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如:法医物证鉴定中的“人类精斑种属试验”和“微量物证鉴定”,尽管近几年人工薪资、场地租金等办案成本大幅上涨,但考虑到凭借仪器检测而不是主要依靠人工技术,且关系民生,适当下调了收费标准。(二)对常规性、检案量大、现行政策执行平稳的项目维持原收费标准。如法医临床鉴定中的“损伤程度鉴定”,此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主要考虑到该项是法医临床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检案量非常大,鉴定实践中社会反映平稳,且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众多,大部分为弱势群体。(三)对部分特殊性、难度较大的鉴定项目适当上调收费标准。一是主要依靠专家凭借专门知识、专业技术和经验积累的部分司法鉴定项目进行适当上调。如: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伤残程度评定”,完全依靠专业人员的专门知识和工作经验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责任大、风险高。从尊重知识、体现专家价值的角度出发,对此类项目进行适当上调;二是对责任重大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相关项目进行适当上调。因为法医精神病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问题。同时,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员涉及知识积累,不仅需要医学知识还要具备法医知识,且精神病鉴定时间周期长,耗费成本大,部分收费标准偏低进行适当上调;三是法医病理鉴定部分项目进行适当上调。调查中,许多专业人士反映,晚期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等工作比较特殊,不少人存在忌讳,心理有障碍,工作环境差,且此类鉴定专业性强、如果收费太低不利于行业发展;四是对科技含量高、检案量小的声像资料类鉴定进行适当上调。我省声像资料类鉴定检案量小、未形成规模,全省年收入约340万元,仅占鉴定业务总收入的3.4%,且鉴定机构多集中厦门,工资及办公租金等费用较高,因此对此类鉴定收费进行适当上调。
  五、司法鉴定收费新标准出台后,对社会有何影响?
  此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对社会影响不大,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司法鉴定收费体量小。根据省司法厅近3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收费标准规范前,全省司法鉴定年业务总收入约10577.6万元,规范后年收入约10943.6万元。其中:规范前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收入约8852.1万元,规范后收入约9218.1万元。总体呈价格平稳略增态势。由于司法鉴定体量小,此次调整对我省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等产生的影响不大;二是司法鉴定收费对象为特定当事人。司法鉴定解决的是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做司法鉴定的,只是部分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即:司法鉴定收费调整影响的仅仅是为数不多的特定当事人;三是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机制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费用减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确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渠道获得费用减免,不会出现因经济困难导致“做不起鉴定、打不起官司”问题,如厦门市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的总盘子予以保障等,只要是法律援助对象,如果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都可以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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