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来源:省物价局 时间:2016-03-28 16:51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司函〔2016〕11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37号)已经到期,根据《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2〕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收费收入和支出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考试科目3科。
  二、国家司法考试主观题每人每科65元,考试科目1科。
  三、考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考务费成本开支范围,即包括组织命题、印制试卷、试卷运送、组织阅卷、组织管理和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等其他有关费用。考试成本范围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其它组织管理等考试必需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16年3月15日起开始执行,收费期限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你厅应按有关规定报批。《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37号)同时废止。
  五、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